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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35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53條第 1 項等規定,爰增訂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 9 點中段之規定,明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裁定正本,應由該司法事務官親自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就「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九點修正條文提出疑義乙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8 年 6 月 5 日院通資律字第 0980003662 號函。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又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第 1 項亦規定,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本院依據前開規定修正旨揭要點第 9 點中段為「裁定正本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者,裁定正本應由其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爰請各法院確實依法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35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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