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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8187 號
要旨
裁定正本由司法事務官製作者,該裁定正本應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爰修正司法事務官裁定例稿,將書記官欄位移除,俾利司法事務官作業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如裁定正本係由書記官所製作,是否仍須由司法事務官於裁定正本簽名疑義乙事,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8 年 7 月 31 日院通資律字第 0980005038 號函辦理。二、按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各項非訟事件裁定原本或正本,得以電腦作業為之,惟原本最後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核、簽名。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者,裁定正本應由其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前開規定之「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者」,係指裁定正本由司法事務官製作者而言,故該裁定正本應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
三、本院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2 及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第 1項規定,業已著手修正司法事務官裁定例稿曉示,並將書記官欄位移除,俾利司法事務官作業。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