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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9法院職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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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法院職員迴避規定,使非訟程序的當事人也能聲請偏頗法官迴避。

Q · 非訟事件也能要求法官迴避嗎?

可以,第9條把民訴迴避規則準用到非訟

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的規定(民訴第32條至第39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因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監護宣告、公司非訟等程序,只要承辦法官有法定迴避事由或偏頗之虞,當事人都能聲請迴避,且準用範圍及於書記官、通譯。

白話解讀

你被告知要去法院處理一件「非訟事件」,可能是聲請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監護宣告、收養認可或公司重整。這些案子感覺很行政、很例行,好像就是法官蓋個章。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當事人不知道的事:就算是這種「蓋章式」的程序,承辦的法官如果跟對方有親戚關係、曾經當過對方的代理人、或對你的案子有利害關係,你有權要求他「迴避」(退出、換人審)。它把民事訴訟法那一整套保障公正審判的迴避規則,原封不動搬進非訟程序。換句話說,你在正式訴訟裡能用的「換掉偏心法官」這張牌,在非訟事件裡同樣握在手上。沒讀過這條的人,遇到明顯偏袒的承辦法官只會摸摸鼻子認了;讀過的人知道,自己可以主動出手。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9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整套規定移植進非訟程序,使非訟事件的當事人就審判者(含法官、書記官、通譯)之中立性,享有與民事訴訟相同的迴避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非訟事件不是訴訟,也能要求法官迴避嗎?

可以。非訟事件法第9條明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的規定(民訴第32條到第39條)。不管是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監護宣告還是公司非訟事件,只要承辦法官有法定迴避事由或有偏頗之虞,你都能聲請迴避;準用範圍及於書記官、通譯。

Q2我什麼時候提聲請迴避最有效?

越早越好,關鍵是要在你就本案有所聲明或陳述之前提出。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迴避事由若你早就知道卻等到陳述後才提,原則上喪失聲請權。拿到通知先查承辦法官背景,別等程序進行一半才反應。

Q3聲請迴避被駁回,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是。迴避聲請經裁定駁回,當事人原則上可依非訟事件的抗告程序救濟;准許迴避的裁定才不得聲明不服。抗告時要把法官的具體利害關係講清楚,單純情緒陳述而無釋明事證,抗告法院通常不會採納。

Q4非訟事件可以聲請法官迴避嗎?

可以。第9條準用民訴第32至39條,本票裁定、監護宣告等非訟程序都適用。

Q5非訟事件法第9條準用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的規定,即民訴第32條(當然迴避)到第39條(及於書記官、通譯)。

Q6什麼是準用?

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套規範,不另立法,避免規則重複與適用歧異。

Q7迴避對象只有法官嗎?

不只。準用民訴第39條,迴避規定及於書記官與通譯。

Q8非訟事件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整理具體事證 → 趁陳述前遞交聲請迴避狀 → 指明準用民訴第32或33條哪一款 → 釋明 → 等候裁定。

Q9聲請迴避要提出什麼證據?

釋明親屬關係、過往代理關係或利害關係的佐證即可,不必到證明程度。

Q10聲請迴避後程序會怎樣?

準用民訴第37條,裁定前原則上應停止非訟程序進行。

Q11迴避被駁回怎麼救濟?

原則上依非訟抗告程序救濟,注意第42條的抗告不變期間。

Q12自行迴避 vs 聲請迴避差在哪?

自行迴避是法官就法定事由主動退出;聲請迴避是當事人就法定事由或偏頗之虞請求,且有失權時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party_motion
啟動方式法官自行迴避(民訴32)當事人聲請迴避(民訴33)
事由法定當然迴避事由法定事由或偏頗之虞
失權點已就本案陳述後,已知事由原則上失權
救濟不適用駁回得抗告;准許不得聲明不服

self_recusal

啟動方式
法官自行迴避(民訴32)
事由
法定當然迴避事由
失權點
救濟
不適用

party_motion

啟動方式
當事人聲請迴避(民訴33)
事由
法定事由或偏頗之虞
失權點
已就本案陳述後,已知事由原則上失權
救濟
駁回得抗告;准許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0580822 全文修正)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0610829 全文修正)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530515 制定)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0580822 全文修正)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0610829 全文修正)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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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9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