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9 條(法院職員之迴避)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法院職員迴避規定,使非訟程序的當事人也能聲請偏頗法官迴避。
Q · 非訟事件也能要求法官迴避嗎?
可以,第9條把民訴迴避規則準用到非訟
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的規定(民訴第32條至第39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因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監護宣告、公司非訟等程序,只要承辦法官有法定迴避事由或偏頗之虞,當事人都能聲請迴避,且準用範圍及於書記官、通譯。
深度解讀
你被告知要去法院處理一件「非訟事件」,可能是聲請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監護宣告、收養認可或公司重整。這些案子感覺很行政、很例行,好像就是法官蓋個章。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當事人不知道的事:就算是這種「蓋章式」的程序,承辦的法官如果跟對方有親戚關係、曾經當過對方的代理人、或對你的案子有利害關係,你有權要求他「迴避」(退出、換人審)。它把民事訴訟法那一整套保障公正審判的迴避規則,原封不動搬進非訟程序。換句話說,你在正式訴訟裡能用的「換掉偏心法官」這張牌,在非訟事件裡同樣握在手上。沒讀過這條的人,遇到明顯偏袒的承辦法官只會摸摸鼻子認了;讀過的人知道,自己可以主動出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