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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53文書正本節本及確定證明書之製作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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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2. 2.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
  3. 3.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司法事務官處分確定後,由其付與確定證明書,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不可或缺的關鍵文件。

Q · 處分確定後要怎麼拿確定證明書?

處分確定後向司法事務官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

處分確定後,向作成處分的司法事務官或該法院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依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第 3 項,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實務上常需主動聲請、領取,不一定自動送達。取得後即可備齊執行名義相關文件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後,皆以此證明書作為啟動執行程序的依據。

白話解讀

你贏了,但帳戶裡一毛錢都沒多。很多人不知道,拿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法院處分,跟真正拿回錢,中間還隔著一張紙,這條就是在管那張紙。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的非訟事件所做的處分,文書正本或節本由他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辦理時,可以只蓋簡易庭的關防)。最關鍵的是第三項:處分「確定」之後,由司法事務官發給你「確定證明書」。這張確定證明書不是裝飾,它是你把法院的處分變成真金白銀的鑰匙:聲請強制執行、辦理某些登記,往往都要它當通行證。沒有它,你手上的處分可能只是一張看起來很有力、實際上推不動對方財產的紙。懂得在處分確定後主動去領這張證明書,你才算真正把勝利落袋。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為司法事務官處分之文書形式與確定證明規定,明定其就受移轉非訟事件所為處分之文書,應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在簡易庭得僅蓋關防,並於處分確定後付與確定證明書,作為後續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付命令確定了,為什麼不能直接拿去扣對方的錢?

因為聲請強制執行通常要先附上確定證明書。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它是把處分接上執行程序的關鍵文件。內行人提示:處分一確定就去聲請這張證明,別等到想執行時才回頭辦,中間的時間差可能讓對方有機可乘把財產搬走。

Q2確定證明書會自動寄給我嗎?要去哪裡拿?

本條規定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實務上常需主動向核發的法院或司法事務官聲請領取,不一定自動送達。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就是不知道要去領這張證明書、或拖太久才辦。把領取它當成勝訴後的必辦步驟,而不是等它上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規範重點處分文書用印與確定證明書之核發(§53)文書之名稱與應記載事項(§52)受移轉事件之法律適用依據(§50)
在程序中的階段處分作成與確定後處分文書製作時事件受理、適用法律時
與強制執行的關係直接:核發執行所需的確定證明書間接:影響文書形式合法性間接:決定處分本身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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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重點
處分文書用印與確定證明書之核發(§53)
在程序中的階段
處分作成與確定後
與強制執行的關係
直接:核發執行所需的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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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重點
文書之名稱與應記載事項(§52)
在程序中的階段
處分文書製作時
與強制執行的關係
間接:影響文書形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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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重點
受移轉事件之法律適用依據(§50)
在程序中的階段
事件受理、適用法律時
與強制執行的關係
間接:決定處分本身的法律基礎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院選任或改任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意見。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選任或改任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意見。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得以裁定命其選任之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940118 全文修正)

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   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事務官為介於法官與書記官間之中級司法人員,為充分發揮其設置功能,減輕書記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明定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除得作成文書原本外,對文書正本、節本或確定證明書均有自行製作或核發之權,爰參照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及第三項。   三、司法事務官可能配置於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辦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為免作成之文書須往返蓋印之繁瑣不便,爰訂定第二項,以利便捷並符實際。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節本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院選任或改任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意見。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選任或改任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意見。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得以裁定命其選任之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事務官為介於法官與書記官間之中級司法人員,為充分發揮其設置功能,減輕書記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明定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除得作成文書原本外,對文書正本、節本或確定證明書均有自行製作或核發之權,爰參照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及第三項。   三、司法事務官可能配置於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辦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為免作成之文書須往返蓋印之繁瑣不便,爰訂定第二項,以利便捷並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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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司法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