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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53 條(文書正本節本及確定證明書之製作及核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2.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
  3. 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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