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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46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地方法院因應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自行修正裁定正本例稿之教示欄位事宜

主旨

請各地方法院因應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自行修正裁定正本例稿之教示欄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2 第 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第 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應於其所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正本或節本上簽名。

二、為貫徹前揭條文「充分發揮司法事務官設置功能,減輕書記官事務性工作負擔」之立法意旨,請各地方法院視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範圍,修正司法事務官裁定正本例稿,將救濟途徑教示移置於理由欄最後一項,簽署日期後,由司法事務官緊接於日期下方簽名,並將書記官蓋章欄位刪除(如附件範例)。

三、為免影響裁判書上傳功能,請俟本院資訊管理處更新裁判書上傳轉檔程式後,再著手進行修正。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本廳第一科、本廳第三科、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46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地方法院因應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自行修正裁定正本例稿之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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