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4680 號
要旨
關於地方法院因應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自行修正裁定正本例稿之教示欄位事宜
主旨
請各地方法院因應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自行修正裁定正本例稿之教示欄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2 第 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53 條第 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應於其所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正本或節本上簽名。
二、為貫徹前揭條文「充分發揮司法事務官設置功能,減輕書記官事務性工作負擔」之立法意旨,請各地方法院視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範圍,修正司法事務官裁定正本例稿,將救濟途徑教示移置於理由欄最後一項,簽署日期後,由司法事務官緊接於日期下方簽名,並將書記官蓋章欄位刪除(如附件範例)。
三、為免影響裁判書上傳功能,請俟本院資訊管理處更新裁判書上傳轉檔程式後,再著手進行修正。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本廳第一科、本廳第三科、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