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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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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2. 2.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條揭示律師三大使命: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並要求律師本於自律自治、誠正信實執行職務。

Q · 律師到底對誰負責?只對付錢的客戶嗎?

不只。律師有客戶、司法、公益三層忠誠

依律師法第1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本於自律自治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這代表律師受客戶委任的同時,也是司法體系的一員,有些事情就算客戶要求也不能做(如教唆偽證、協助偽造證據)。當委任契約與這條使命衝突時,律師法的義務優先。

白話解讀

你以為律師的工作是「幫客戶贏官司」?這條法律告訴你,律師的法律使命跟一般員工的職業定位完全不一樣。律師受僱於客戶,但他的法律義務不只對客戶——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這三件事是寫在律師法第一條的「使命」。這代表什麼?當你的律師告訴你「這樣做會贏但不能做」,他不是在偷懶或膽小,他是在履行這條法律對他的要求。當律師違反這條,受影響的不只是你和他之間的合約關係,而是整個律師職業的「自律自治」體系會啟動懲戒。你選律師的時候,懂這條的人會問「你怎麼看這個案子的社會意義?」而不只是「你會幫我贏嗎?」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1條為律師職業的使命性與原則性規範,揭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要求律師基於自律自治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構成台灣律師職業倫理與懲戒制度的核心上位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不肯幫我做某些事,是不是不夠盡力?

不一定。律師法第一條把「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設為律師的使命,並要求「誠正信實」執行職務。這代表律師有些事情就算客戶要求也不能做,例如協助偽造證據、教唆偽證、隱匿犯罪等。如果你的律師拒絕,先確認他拒絕的是「不能做」還是「不想做」。內行人提示:律師拒絕你的時候請他直接告訴你引用哪條法律或律師倫理規範,能說清楚的律師通常是專業在身的,含糊其詞的可能才是真的不想接案。

Q2律師違反這條,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律師公會設有紀律委員會審理會員行為,違反律師法第一條的「自律自治」精神和「誠正信實」要求是常見的懲戒事由。嚴重案件會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審理(律師法第73條以下),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業、除名等。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把事實經過、書信往來、開庭錄音整理好,紀律委員會看的是證據不是情緒。

Q3「自律自治」聽起來像是律師圈內部的事,跟我有關嗎?

有關。這條的「自律自治」精神是一把雙面刃:對律師來說是專業自主的依據,對客戶來說則是律師公會有義務管理會員的依據。當你的律師違反職業倫理時,律師公會不能以「這是律師個人的事」推託,因為這條法律把「自律」明確寫成律師的義務。內行人提示:你不只是消費者,你是律師自律自治體系的監督者之一,律師公會收到申訴後有義務調查回覆。

Q4律師法第1條規定什麼?

揭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要求誠正信實、自律自治執行職務,是律師職業倫理的總綱。

Q5律師的三層忠誠是什麼?

客戶(委任關係)、司法體系(在野法曹)、公共利益(人權與社會正義)。本條把三者的優先順序排好。

Q6什麼是律師的自律自治?

律師公會自我管理會員行為的法律基礎,國家不任意干涉律師執業,但公會負有監督與懲戒會員的義務。

Q7誠正信實跟一般的誠實有什麼不同?

誠正信實是民國108年修法用語,是律師執業的法定倫理標準,違反即可能構成懲戒事由,拘束力高於道德層次。

Q8律師違反職業倫理怎麼申訴?

向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訴,附上書信、開庭錄音等證據;嚴重者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審理。

Q9怎麼判斷律師拒絕是『不能做』還是『不想做』?

直接請律師說明引用哪條法律或倫理規範。能明確指出依據的通常是不能做,含糊其詞的可能是不想接案。

Q10申訴律師需要什麼成本?

向律師公會紀律委員會申訴本身不收費,但需自行整理事實與證據;若另提民事求償則依律師法第33條另計裁判費。

Q11怎麼在委任前判斷律師懂不懂這條使命?

面談時問他『如果案件中對方違法但情有可原你會怎麼處理』,回答清楚的律師通常真懂這個職業。

Q12律師法第1條 vs 民法委任契約哪個優先?

衝突時律師法第1條與職業倫理優先。律師不能因委任契約而做出協助偽證、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依據核心義務
對客戶(委任關係)民法委任契約 + 律師法第32、33條忠實受任、不得無故終止、懈怠疏忽負賠償責任
對司法體系律師法第1條使命 + 第2條倫理規範誠正信實、不得妨害司法、不得協助偽證
對公共利益律師法第1條使命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改善法律制度

依據

對客戶(委任關係)
民法委任契約 + 律師法第32、33條
對司法體系
律師法第1條使命 + 第2條倫理規範
對公共利益
律師法第1條使命

核心義務

對客戶(委任關係)
忠實受任、不得無故終止、懈怠疏忽負賠償責任
對司法體系
誠正信實、不得妨害司法、不得協助偽證
對公共利益
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改善法律制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1条(弁護士の使命:基本的人権の擁護と社会正義の実現)
韓國변호사법 제1조(변호사의 사명:기본적 인권 옹호와 사회정의 실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2条(律师定义与执业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德國BRAO § 1(Der Rechtsanwalt ist ein unabhängiges Organ der Rechtspflege)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serment de l'avocat(dignité, conscience, indépendance, probité et humanité)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Preamble(representative of clients, officer of the legal system, public citiz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8

(0291224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034031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0510525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二年以上者。   五、在軍事審判法施行前,曾經修習法律學科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0620525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二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失之過寬,為加強律師素質,爰予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前段並刪除後段。   三、第四款為配合第二款文字,爰予修正。   四、刪除第五款。

(0701224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律師制度為民主法治國家重要制度之一,是律師之使命,關係法治之隆替。原律師法未明定律師之使命,似嫌闕漏,使社會大眾對律師在法律上之地位及其職業性質不易瞭解,爰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一條、韓國律師法第一條及西德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等立法例增列之,以明律師制度之重要。   三、律師執行職務,應比照司法獨立之精神誠實為之,並無忠誠之對象,律師除依照現有法令執行職務外,為達其使命,有改善法律制度之職責;並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一條等立法例,以彰顯律師之積極功能。

(0910108 修正)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立法理由將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開宗明義訂定於第一條第二項。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91224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034031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0510525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二年以上者。   五、在軍事審判法施行前,曾經修習法律學科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0620525 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失之過寬,為加強律師素質,爰予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前段並刪除後段。   三、第四款為配合第二款文字,爰予修正。   四、刪除第五款。

(0701224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律師制度為民主法治國家重要制度之一,是律師之使命,關係法治之隆替。原律師法未明定律師之使命,似嫌闕漏,使社會大眾對律師在法律上之地位及其職業性質不易瞭解,爰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一條、韓國律師法第一條及西德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等立法例增列之,以明律師制度之重要。   三、律師執行職務,應比照司法獨立之精神誠實為之,並無忠誠之對象,律師除依照現有法令執行職務外,為達其使命,有改善法律制度之職責;並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一條等立法例,以彰顯律師之積極功能。

(0910108 修正)

將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開宗明義訂定於第一條第二項。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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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 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