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律師法 第9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