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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2.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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