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8

快速跳轉
  1. 1.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2. 2.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8 條規定,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請領應於三個月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三個月,總計最長六個月,逾期可提訴願。

Q · 申請律師證書,法務部最多可以審多久?

原則 3 個月,最多延長一次共 6 個月

依律師法第 8 條,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請領後,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再三個月,總計上限六個月,且延長必須通知申請人(第二項)。超過六個月仍未處分,申請人可依訴願法第 2 條主張行政機關怠於處分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送出律師證書申請後第 61 天,多數申請人開始煩躁:到底還要多久?這條給了你答案,也給了你武器。法務部原則上必須在 3 個月內准駁,必要時可延長一次 3 個月,所以絕對上限是 6 個月。延長還必須通知你(第二項),不能默默地拖。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它創造了「沉默的可訴性」:如果法務部到了第 7 個月還沒回應你的申請,你不必再傻等,可以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訴願,主張行政機關怠於處分。對絕大多數申請人來說這條是廢條,因為案件早就核准了。但對被卡住的少數人來說,這條是把行政機關拖延的權力鎖在 6 個月內的時間鎖。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8 條為律師證書核發程序的法定處理期限規範:法務部受理請領後,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三個月,總計最長六個月,延長並應通知申請人。逾期未處分者,構成怠於行政處分,申請人取得訴願救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律師證書遞件後一個月沒消息,可以打電話問嗎?

可以但不必焦急。本條規定的三個月是處理上限,一個月內沒消息屬正常範圍。電話詢問時可問案件是否已分案、承辦員是誰、預計何時有結果。內行人提示:第一通電話確認分案號和承辦員,後續每隔一個月禮貌追問;到了三個月仍無明確結果,書面行文比電話有效十倍,因為書面有日期戳記,將來訴願是證據。

Q2如果法務部超過六個月還沒給答覆,我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2 條,法務部怠於作成處分,你可以提起訴願請求行政院作成准駁處分。訴願沒有起算問題,隨時可提。內行人提示:訴願不是要他們快點審,而是請上級機關作成處分;實務上機關收到上級訴願通知後多會優先處理,所以提訴願有時是讓案件加速最有效的方法。

Q3律師證書申請要多久才會下來?

原則三個月內准駁,必要時延長一次共最長六個月,是法定上限非機關自由裁量。

Q4律師法第 8 條是在規範什麼?

規範法務部審查律師證書的處理期限與逾期救濟,把拖延權力鎖在六個月內。

Q5什麼叫怠於處分?

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准駁而不作為,申請人即得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訴願。

Q6律師法第 8 條和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差在哪?

前者是律師證書的特別規定(明定 3+3),後者是一般處理期間通則,特別優於一般。

Q7律師證書審查超過期限怎麼辦?

先書面催告請求作成處分,逾六個月仍未處分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訴願。

Q8三個月期限怎麼算?

從法務部受理申請之日起算,補件者多採自補件完成日重新起算。

Q9怎麼確認法務部有沒有合法延長?

看你是否收到第二項規定的延長通知,沒收到通知的延長有瑕疵。

Q10提訴願需要花錢嗎?

訴願不需繳裁判費,自行撰狀可零成本,必要時再委任律師。

Q11律師法第 8 條逾期是『視為准許』還是『可訴願』?

是可訴願,不是視為准許;證書牽涉公共信任,立法者不開默許之門。

Q12律師法第 8 條 vs 訴願法第 2 條怎麼搭配?

第 8 條設期限,逾期才啟動訴願法第 2 條的怠為處分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一般)律師法第 8 條(特別)
處理期限法源機關自訂處理期間,未訂者二個月明定三個月+延長一次三個月
延長次數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原處理期間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三個月
延長通知義務應通知申請人應通知申請人(第二項明定)
逾期效果得提起訴願(怠為處分)得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訴願,非視為准許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一般)

處理期限法源
機關自訂處理期間,未訂者二個月
延長次數
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原處理期間
延長通知義務
應通知申請人
逾期效果
得提起訴願(怠為處分)

律師法第 8 條(特別)

處理期限法源
明定三個月+延長一次三個月
延長次數
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三個月
延長通知義務
應通知申請人(第二項明定)
逾期效果
得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訴願,非視為准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6条(標準処理期間)
韓國민원 처리에 관한 법률 제19조(처리기간)
中國行政许可法 第42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20 日內,得延長 10 日)
德國§ 75 VwGO(Untätigkeitsklage — 怠於處分之訴);VwVfG § 42a(Genehmigungsfiktio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231-1(silence de l'administration)
美國5 U.S.C. § 555(b) / § 706(1) APA(conclude within reasonable time / compel withheld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91224 制定)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0340315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0701224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處。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處,並由高等法院檢察處按月轉報法務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0811022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

(0910108 修正)

各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應置律師名簿;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七條登錄處所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刪除「籍貫」等字。   三、第八款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1081213 全文修正)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請領之處理期間及程序。   三、又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逾本條所定期間未為准駁時,申請人即得依訴願法第二條規定提起訴願,併予敘明。

(0291224 制定)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0340315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0701224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處。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處,並由高等法院檢察處按月轉報法務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

(0910108 修正)

一、配合第七條登錄處所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刪除「籍貫」等字。   三、第八款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請領之處理期間及程序。   三、又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逾本條所定期間未為准駁時,申請人即得依訴願法第二條規定提起訴願,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8 條規定:「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