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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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