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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司三字第 1090002928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律師法已刪除律師登錄制度,律師已毋庸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故各法院自毋庸再行辦理

主旨

依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已刪除律師登錄制度,各法院毋庸再行辦理律師登錄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9 年 1 月 15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21 號總統令及法務部 109 年 2 月 3 日法檢決字第 10904501070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公布之律師法,已刪除修正前之律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第 1 項)。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即依現行律師法,律師已毋庸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三、涉及律師登錄之相關法規,本院將另行配合修正。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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