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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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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准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6條規定,請領律師證書須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Q · 考過律師高考就是律師了嗎?

還不是,要先請領律師證書

依律師法第6條,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後,必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經核准核發律師證書後才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在證書下來前,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掛牌或在法庭以律師身分發言。

白話解讀

考過律師高考的那天,你以為自己已經是律師了,其實還沒。法律上你只是「具備考試及格資格」的人,必須再走一步:向法務部申請律師證書。多數人不知道,這道行政審查不只是蓋章了事。法務部會根據第5條的消極資格逐項過濾你的過往:有沒有受過一定刑度的判決、有沒有受過懲戒除名、有沒有被宣告破產、有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考試通過後到證書下來這段時間,你不能用「律師」名義執業,不能掛律師招牌,不能在法庭上以律師身分發言。對 99% 的人來說只是流程,但對 1% 的人來說,這道門就是真正的關卡。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6條為請領律師證書的程序性規範:取得請領資格者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核發,是律師資格從「考試及格」轉為「正式取得」的法定行政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考過律師高考之後到拿到證書要多久?

依律師法第8條,法務部原則上應在受理申請日起3個月內准駁,必要時延長一次共6個月。資料完整、無消極資格疑慮者多在1到3個月內核發。送件前先確認文件齊全,缺件補件會重新起算3個月。

Q2申請過程中發現自己有第5條的消極資格該怎麼辦?

看是哪一款。第5、6、7款屬事由消滅後可再申請型,等期間屆滿或撤銷再送;第1、8款是彈性審查,可附證據主張不適用。第1款但書很重要,緩刑未撤銷或過失犯不在此限。

Q3拿到律師證書就能執業了嗎?

還不行。取得律師證書後須依第11條加入一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並完成登錄,才能執行律師職務。

Q4律師法第6條是什麼?

請領律師證書的程序條文:檢具文件報法務部審查核准後核發,是考試及格轉為正式律師的行政門檻。

Q5律師證書由哪個機關核發?

由法務部審查核發,與考試(考試院)、登錄執業(律師公會)分屬不同機關。

Q6律師證書和律師執照是同一個嗎?

律師證書由法務部核發代表資格;實際執業還須加入律師公會登錄,兩道程序不同。

Q7律師證書怎麼申請?

確認資格→自我檢核第5條消極資格→備齊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法務部審查→核准後核發。

Q8請領律師證書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書、職前訓練完成證明、身分證明,及排除第5條消極資格的相關證明。

Q9申請律師證書要不要錢?

證書工本費由法務部依規定收取,金額不高;主要成本在前置的考試報名與職前訓練費用。

Q10發現自己有消極資格疑慮怎麼處理申請?

可疑款項先取得書面佐證,第1、8款彈性條款主動附說明書搶在法務部發現前解釋情節。

Q11考試及格 vs 取得律師資格差在哪?

及格只是請領資格起點,須再經第6條法務部審查核發證書才正式取得律師資格。

Q12律師證書 vs 公會登錄差在哪?

第6條證書是「資格」,第11條公會登錄才取得「執業」能力,兩者缺一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tageauthoritylegal_basiseffect
考試及格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法取得請領資格起點
職前訓練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第4條完成後始得請領
請領律師證書法務部律師法第6條取得正式律師資格
公會登錄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第11條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authority

考試及格
考試院
職前訓練
全國律師聯合會
請領律師證書
法務部
公會登錄
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legal_basis

考試及格
專技人員考試法
職前訓練
律師法第4條
請領律師證書
律師法第6條
公會登錄
律師法第11條

effect

考試及格
取得請領資格起點
職前訓練
完成後始得請領
請領律師證書
取得正式律師資格
公會登錄
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8条・第9条(弁護士名簿への登録請求)
韓國변호사법 제7조(자격등록)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5条・第6条(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德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RAO) § 12(Zulassung zur Rechtsanwaltschaft)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 11(inscription au tableau de l'ordre)
美國各州自訂—由州最高法院/州律師公會准予 admission to the bar,無統一聯邦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6

(0291224 制定)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0340315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0701224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0731130 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處,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立法理由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業已公布施行,被告在偵查中亦得選任辯護人,爰於「地方法院」下,增訂「及各該法院檢察處」八字,以資配合。

(0811022 全文修正)

請領律師證書,應具聲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報請法務部核明後發給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至於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由法務部另定之。

  • 名詞
(0291224 制定)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0340315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0701224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0731130 修正)

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業已公布施行,被告在偵查中亦得選任辯護人,爰於「地方法院」下,增訂「及各該法院檢察處」八字,以資配合。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至於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由法務部另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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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6 條規定:「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