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6條規定,請領律師證書須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Q · 考過律師高考就是律師了嗎?
還不是,要先請領律師證書
依律師法第6條,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後,必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經核准核發律師證書後才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在證書下來前,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掛牌或在法庭以律師身分發言。
考過律師高考的那天,你以為自己已經是律師了,其實還沒。法律上你只是「具備考試及格資格」的人,必須再走一步:向法務部申請律師證書。多數人不知道,這道行政審查不只是蓋章了事。法務部會根據第5條的消極資格逐項過濾你的過往:有沒有受過一定刑度的判決、有沒有受過懲戒除名、有沒有被宣告破產、有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考試通過後到證書下來這段時間,你不能用「律師」名義執業,不能掛律師招牌,不能在法庭上以律師身分發言。對 99% 的人來說只是流程,但對 1% 的人來說,這道門就是真正的關卡。
律師法第6條為請領律師證書的程序性規範:取得請領資格者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核發,是律師資格從「考試及格」轉為「正式取得」的法定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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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法第8條,法務部原則上應在受理申請日起3個月內准駁,必要時延長一次共6個月。資料完整、無消極資格疑慮者多在1到3個月內核發。送件前先確認文件齊全,缺件補件會重新起算3個月。
看是哪一款。第5、6、7款屬事由消滅後可再申請型,等期間屆滿或撤銷再送;第1、8款是彈性審查,可附證據主張不適用。第1款但書很重要,緩刑未撤銷或過失犯不在此限。
還不行。取得律師證書後須依第11條加入一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並完成登錄,才能執行律師職務。
請領律師證書的程序條文:檢具文件報法務部審查核准後核發,是考試及格轉為正式律師的行政門檻。
由法務部審查核發,與考試(考試院)、登錄執業(律師公會)分屬不同機關。
律師證書由法務部核發代表資格;實際執業還須加入律師公會登錄,兩道程序不同。
確認資格→自我檢核第5條消極資格→備齊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法務部審查→核准後核發。
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書、職前訓練完成證明、身分證明,及排除第5條消極資格的相關證明。
證書工本費由法務部依規定收取,金額不高;主要成本在前置的考試報名與職前訓練費用。
可疑款項先取得書面佐證,第1、8款彈性條款主動附說明書搶在法務部發現前解釋情節。
及格只是請領資格起點,須再經第6條法務部審查核發證書才正式取得律師資格。
第6條證書是「資格」,第11條公會登錄才取得「執業」能力,兩者缺一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 stage | authority | legal_basis | effect |
|---|---|---|---|
| 考試及格 | 考試院 | 專技人員考試法 | 取得請領資格起點 |
| 職前訓練 | 全國律師聯合會 | 律師法第4條 | 完成後始得請領 |
| 請領律師證書 | 法務部 | 律師法第6條 | 取得正式律師資格 |
| 公會登錄 | 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 律師法第11條 | 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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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處,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立法理由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業已公布施行,被告在偵查中亦得選任辯護人,爰於「地方法院」下,增訂「及各該法院檢察處」八字,以資配合。
請領律師證書,應具聲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報請法務部核明後發給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至於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由法務部另定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履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業已公布施行,被告在偵查中亦得選任辯護人,爰於「地方法院」下,增訂「及各該法院檢察處」八字,以資配合。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至於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由法務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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