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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60801665 號
要旨
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免予律師職前訓練
主旨
台端函詢經律師高考及格後,僅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基礎訓練,惟嗣後完成司法官班訓練並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是否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6 年 5 月 4 日信函。
二、按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僅係就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 7 條加以規範;是以,律師法第 7 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檢察官排除於外,本部 92 年 5 月 14 日法檢字第 0920016738 號及同年12 月 16 日法檢決字第 0920805091 號函可資參照。
三、旨揭台端所詢情事,揆諸前開本部函釋意旨,既經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則無論是否未經律師職前訓練或僅完成部分律師職前訓練,均得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正本
王○○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