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608016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免予律師職前訓練

主旨

台端函詢經律師高考及格後,僅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基礎訓練,惟嗣後完成司法官班訓練並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是否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6 年 5 月 4 日信函。

二、按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僅係就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 7 條加以規範;是以,律師法第 7 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檢察官排除於外,本部 92 年 5 月 14 日法檢字第 0920016738 號及同年12 月 16 日法檢決字第 0920805091 號函可資參照。

三、旨揭台端所詢情事,揆諸前開本部函釋意旨,既經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則無論是否未經律師職前訓練或僅完成部分律師職前訓練,均得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正本

王○○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608016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