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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律師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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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2. 2.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3. 3.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 條設「律師資格審查會」,由 11 人合議審議律師證書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職務停止回復,召集人為法務部次長。

Q · 律師證書到底是誰決定核發的?

由法務部設的 11 人律師資格審查會合議審議。

依律師法第 10 條,律師證書的核發、撤銷、廢止與律師執行職務的停止、回復,都要經「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審查會 11 人組成: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 1 人,律師 4 人,學者專家 2 人,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不是承辦人員一人說了算。

白話解讀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這句話聽起來是法務部官員一個人拍板的事,其實不是。真正決定的是一個 11 人組成的「律師資格審查會」。組成攤開來看: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 2 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 1 人共 3 人,律師代表 4 人,學者專家 2 人。律師是最大單一陣營(4 票),但召集人是法務部次長。換句話說,這個審查會的設計刻意讓律師有最強代表性,但行政權保留了主席的議事主導權。所有律師證書的核發、撤銷、廢止,以及執行職務的停止與回復,都要經過這 11 人的審議。你的證書下不下來,11 個人的意見決定,不是某個承辦員說了算。

法律定性

律師資格審查會是依律師法第 10 條設於法務部的合議制委員會,由 11 名委員組成,職司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停止、回復等事項之審議;律師代表 4 人為單一最大陣營,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資格審查會的決定我能挑戰嗎?

可以。審查會決議形式上以法務部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可循訴願程序救濟,論點可指向審議瑕疵:委員是否應迴避、會議程序是否合法、會議紀錄有無不同意見記載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46 條)。

Q2為什麼律師代表有 4 個,是最多的?

這反映立法者對律師職業自治的尊重。律師 4 人加學者專家 2 人共 6 票已過半,但召集人是法務部次長主導議事,屬律師聲音最大、行政權主導程序的混合設計。

Q3律師資格審查會是什麼?

依律師法第 10 條設於法務部的 11 人合議制委員會,審議律師證書核發、撤銷、廢止等事項。

Q4律師資格審查會由哪些人組成?

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高行、高院、高檢各 1 人,律師 4 人,學者專家 2 人,共 11 人。

Q5律師證書是誰核發的?

由法務部受理,經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通過後核發,非承辦人員一人決定。

Q6誰擔任審查會召集人?

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掌議事主導權。

Q7律師證書被審查會駁回怎麼辦?

可對法務部處分提訴願,論點指向審議程序瑕疵:委員迴避、會議合法性、紀錄完整性等。

Q8怎麼取得審查會會議紀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主張閱覽卷宗權,多數申請人不知此權利。

Q9訴願時該主張哪些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委員迴避)、第 46 條(閱覽卷宗),顯示懂行政法。

Q10如何查現任審查會委員名單?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查詢,了解律師代表與學者背景以擬個案策略。

Q11律師資格審查會 vs 律師懲戒委員會差在哪?

前者管證書核發等資格事項,後者管已執業律師的懲戒,組織與程序不同。

Q12審查會決定 vs 承辦人員決定差在哪?

形式上是法務部處分,實質審議由 11 人合議;攻擊點是審議瑕疵而非個別承辦裁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上の資格審査会(弁護士会・日弁連に設置)※制度層級非逐條對應
韓國변호사법상 변호사 자격·등록 심사(대한변호사협회)※制度層級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由司法行政部门核发)※制度層級
德國BRAO – Zulassung zur Rechtsanwaltschaft (Rechtsanwaltskammer) ※制度層級
法國Loi n°71-1130 / CNB – admission au barreau ※制度層級
美國State Bar / Board of Bar Examiners (bar admission) ※制度層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291224 制定)

律師公會受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直接監督。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0601019 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將本條內所稱「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之指揮、監督。

(0811022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署,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

(091010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條之修正,爰予以刪除之。

(1081213 全文修正)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職司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等事項。又律師資格審查會性質上應屬因應特殊目的而設立之任務編組,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規定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資格及人數。   四、關於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及第一項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因屬執行層面細節,爰增訂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另以規則定之。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291224 制定)

律師公會受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直接監督。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0601019 修正)

將本條內所稱「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之指揮、監督。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

(0910108 刪除)

配合第七條之修正,爰予以刪除之。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職司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等事項。又律師資格審查會性質上應屬因應特殊目的而設立之任務編組,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規定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資格及人數。   四、關於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及第一項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因屬執行層面細節,爰增訂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另以規則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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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0 條規定:「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律師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