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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2.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3.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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