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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100055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產生相關之疑義

主旨

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律師法修正後所產生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九一) 秘台廳司三字第○三七四○號函。

二 現任律師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生效前即有律師法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之情形者,於上開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生效後,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職務。又公務人員於受休職、停職處分後,在休職、停職處分期間未屆滿前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故無上開律師法修正條文第四條之適用。

三 上開律師法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律師於全國任一法院登錄後,即可在全國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

四 欲在轄區尚無律師公會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執行職務之律師,在律師法第二十一條修正後,參照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應暫先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100055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律師法修正後產生相關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