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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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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9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即可在全國各地執行律師職務,不需再加入每一個地方公會。

Q · 律師只加入一個公會,可以在全台灣執業嗎?

可以,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加全國律師聯合會即可全國執業

依律師法第19條,領有律師證書、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再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三件齊備即可在全國任何地方執行律師職務。2019年修法前須加入每一個地方公會才能跨區執業;修法後地域壁壘被法律強制拆除,但到所屬公會以外地區辦案仍須依第20條繳納跨區執業費用。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廢話:律師就是要全國執行職務嘛。但你不知道的是,2019 年以前不是這樣的。過去律師要在全國執業,必須加入「每一個」地方律師公會,那是一筆龐大的會費負擔,也是一道實質的地方保護壁壘。本條的修正把規則徹底改寫:只要你有律師證書、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再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這三件事齊全你就可以在台灣任何一個地方執業。從台北的法院、到花蓮的調解、到金門的檢察署,沒有任何地方公會可以說「你不是我們公會的會員所以不能在這裡開庭」。這個改變對中小型事務所和獨立執業律師的影響是革命性的:你不需要再花十幾萬會費才能擴展業務範圍,你的服務市場直接從一個城市擴大到整個台灣。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19條為律師全國執業權的核心規範,確立「律師證書+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三要件齊備即可於全國執行職務的制度,取代2019年修法前須加入各地方公會的地域分割模式,是台灣律師業市場結構的重要轉折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加入一個地方公會,真的可以全台灣執業嗎?

可以,律師法第19條就是這個意思。前提是你同時也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這在108年修法後是強制的(加入任何地方公會時自動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實務提示:法律給你的全國執業權是真的,但跨區辦案有隱形成本,包括交通住宿、不熟悉當地法院文化與書記官溝通效率,這些會影響服務品質。

Q2全國律師聯合會跟地方律師公會的會費都要繳嗎?

都要。地方公會會費是執業基礎成本,全國律師聯合會也有獨立會費。若到外地辦案,可能還要繳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法第20條)。實務提示:選擇加入哪個地方公會時,仔細比較各地會費差異,這是執業期間的固定支出;某些大城市公會會費較高,但提供的進修資源與保障也較豐富。

Q3律師法第19條是什麼?

確立律師全國執業權的條文,律師證書+一個地方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三件齊備即可全國執業。

Q4全國律師聯合會和地方公會差在哪?

地方公會依地區組成、負責會員管理與懲戒;全國律師聯合會整合全國律師、是全國執業的必要條件。兩者缺一不可。

Q5什麼叫地方保護壁壘?

2019前律師須加入每個地方公會才能在該地執業,等於用會費與入會門檻劃出地域市場保護。

Q6律師全國執業跟律師業務範圍差在哪?

第19條管「能在哪執業」(地域),第21條管「能辦哪些業務」(事務類型),兩者層次不同。

Q7律師怎麼取得全國執業資格?

請領律師證書 → 擇一加入地方公會 → 同時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三步完成即取得。

Q8律師跨區辦案費用怎麼算?

依各地方公會章程訂定,到所屬公會以外地區辦案時繳給該地公會(律師法第20條)。

Q9選哪個地方公會比較划算?

比較各公會會費、進修資源、圖書與保險;因全國執業權不受公會選擇影響,可純就服務品質決定。

Q10怎麼確認對方律師有全國執業資格?

查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公會的個人會員名簿(律師法第27條),確認其證書與會員身分。

Q11律師全國執業 vs 機構律師差在哪?

一般律師依第19條全國執業;機構律師(第23條)受僱於法人專任,執業型態與入會規定不同。

Q12律師法第19條 vs 第24條主事務所差在哪?

第19條給全國執業權,第24條要求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該地公會,兩者並存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19after_2019
可執業地域僅限已加入地方公會的轄區全國各地
須加入公會數想在哪執業就加入哪個地方公會一個地方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跨區成本須繳多個地方公會會費改繳第20條跨區執業費用
對小型事務所影響擴展業務範圍成本高一個合夥人即可服務全國

before_2019

可執業地域
僅限已加入地方公會的轄區
須加入公會數
想在哪執業就加入哪個地方公會
跨區成本
須繳多個地方公會會費
對小型事務所影響
擴展業務範圍成本高

after_2019

可執業地域
全國各地
須加入公會數
一個地方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跨區成本
改繳第20條跨區執業費用
對小型事務所影響
一個合夥人即可服務全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第8条・第9条(日本弁護士連合会への登録による全国執務)
韓國변호사법 제7조(대한변호사협회 자격등록)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律师执业证书,全国通用)
德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BRAO)§ 12, § 18(Zulassung zur Rechtsanwaltschaft, bundesweite Vertretung)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icle 1(inscription à un barreau, postulation nationale depuis 2011)
美國各州律師資格制(state bar admission)+ pro hac vice,無全國統一執業權,與台灣制度相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91224 制定)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呈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會同高等法院院長,呈報司法行政部。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項陳報層轉法務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   三、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事項,皆屬瑣碎行政事務,自宜由律師公會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逕依權責准予備查即可,毋庸再由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層轉內政部備查。爰將第二項「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層轉內政部」等字刪除。至法務部係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指導監督律師公會之責,為掌握全國律師動態,原規定須層轉該部備查,仍有必要。

(1081213 全文修正)

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立法理由一、原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整併為本條。   二、原律師欲於全國執業,須加入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始得為之,迭有律師認為對律師執業形成過重之限制,然本法本次修正後,律師既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為便利其執業,自得使其於符合本法所定條件下,於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執業,爰於本條明定之。   三、原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91224 制定)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呈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會同高等法院院長,呈報司法行政部。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   三、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事項,皆屬瑣碎行政事務,自宜由律師公會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逕依權責准予備查即可,毋庸再由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層轉內政部備查。爰將第二項「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層轉內政部」等字刪除。至法務部係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指導監督律師公會之責,為掌握全國律師動態,原規定須層轉該部備查,仍有必要。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原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整併為本條。   二、原律師欲於全國執業,須加入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始得為之,迭有律師認為對律師執業形成過重之限制,然本法本次修正後,律師既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為便利其執業,自得使其於符合本法所定條件下,於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執業,爰於本條明定之。   三、原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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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9 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