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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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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9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即可在全國各地執行律師職務,不需再加入每一個地方公會。

Q · 律師只加入一個公會,可以在全台灣執業嗎?

可以,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加全國律師聯合會即可全國執業

依律師法第19條,領有律師證書、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再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三件齊備即可在全國任何地方執行律師職務。2019年修法前須加入每一個地方公會才能跨區執業;修法後地域壁壘被法律強制拆除,但到所屬公會以外地區辦案仍須依第20條繳納跨區執業費用。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廢話:律師就是要全國執行職務嘛。但你不知道的是,2019 年以前不是這樣的。過去律師要在全國執業,必須加入「每一個」地方律師公會,那是一筆龐大的會費負擔,也是一道實質的地方保護壁壘。本條的修正把規則徹底改寫:只要你有律師證書、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再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這三件事齊全你就可以在台灣任何一個地方執業。從台北的法院、到花蓮的調解、到金門的檢察署,沒有任何地方公會可以說「你不是我們公會的會員所以不能在這裡開庭」。這個改變對中小型事務所和獨立執業律師的影響是革命性的:你不需要再花十幾萬會費才能擴展業務範圍,你的服務市場直接從一個城市擴大到整個台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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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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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9 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