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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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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應依本法或章程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2. 2.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收取方式、公益案件優遇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3. 3.律師未依第一項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經催告後,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納者,律師公會得視違反情節,課予該律師未繳納費用十倍以下之滯納金。 二、其他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或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
  4. 4.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就律師公會稽核第一項應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而未繳納者,應予以協助,其方式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及相關機關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20條規定,律師跨出所屬地方公會區域辦理法院、檢警案件,須依章程繳納跨區執業費用,未繳最高可課十倍滯納金。

Q · 律師到外地辦案要繳錢嗎?

要,跨出所屬公會區域辦法院檢警案件須繳跨區執業費

依律師法第20條第一項,律師在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法律事務,須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注意要件是「案件繫屬於司法機關」,純法律諮詢或契約撰擬通常不算。未繳經催告仍不繳,得課未繳費用十倍以下滯納金。

深度解讀

本條是第19條全國執業權的「使用者付費」配套。如果你是台北律師公會會員,但接了高雄地方法院的案子,這就是「跨區執業」。法律要求你向高雄律師公會繳一筆「跨區執業費用」。這筆錢不是政府收的稅,是律師公會內部財源調節機制:你既然在我們公會的地盤上辦案、用我們公會跟當地法院建立的關係資源,就要繳費分擔。費用的細項(多少錢、怎麼算、怎麼繳)不寫在法律裡,而是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用章程訂定。如果你不繳,後果分三層:第一層是公會催告,第二層是滯納金最高十倍未繳費用,第三層是依倫理規範處置(可能影響你的執業評價或日後懲戒)。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項:法院和檢察署「應協助」公會稽核未繳費律師,這代表跨區執業費用不只是公會內部事,國家公權力為它背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繫屬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催告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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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20 條規定:「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應依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