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600124710 號
要旨
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權利,倘係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又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轄,則律師僅須加入該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局執行職務
主旨
所詢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如申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6 年 7 月 21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 1 項)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第 2 項)」第 2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前揭第 20 條第 1 項所稱「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及受託代撰訴訟書狀自亦包括在內。是以,上開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之範疇,前經本部 105 年 5 月 13 日法檢字第 10504512790 號函釋可資參照。
三、查商標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 1 項)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第 2 項)」次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智財局掌理下列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本件所詢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如申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倘係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參照本部 105 年 5 月 2 日法檢字第 10504512670 號函,放寬律師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執行職務,僅須加入該委員會所轄事件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之解釋意旨,因智慧局為商標法之主管機關,掌理全國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等事項,是律師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智慧局所轄,則律師僅須加入智慧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智慧局執行職務。
正本
○○○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