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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70052582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單純在場監看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主旨

所詢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是否屬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律師 107 年 2 月 14 日 107 年度鵬法字第 20180214001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所謂「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前經本部 105 年 5 月 19 日法檢字第 10500563980 號函釋在案,仍請參閱。

三、本件所詢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單純在場監看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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