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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2.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3.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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