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21條規定律師得受委任辦理法律事務,並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等事務,業務範圍遠超訴訟代理。
Q · 律師除了打官司,還能辦哪些事?
能。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都在內
依律師法第21條,律師業務不限於訴訟。除受委任辦理一般法律事務外,律師還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但辦理這些業務時,須遵守各該領域的相關法令規定,並非完全取代專門代理人。
你需要辦商標、處理移民、登記公司,多數人的第一反應不是找律師。代書、商標事務所、移民顧問,這些「便宜一些」的選項看起來功能差不多。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大部分人沒意識到的事:律師的業務範圍遠遠超出「打官司」這個刻板印象。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全都在律師可以承辦的清單上。同樣一件事,找律師和找其他專業差別在哪?律師受律師倫理規範拘束、有強制責任保險、出事可以向律師公會投訴、嚴重時可送懲戒委員會。其他專業沒有這套完整的監管架構。便宜常常代表你買的是「業務」而不是「保障」。價差有時候不是價差,是風險差。
律師法第21條為律師業務範圍的概括規範,確認律師除受委任辦理一般法律事務外,並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同時要求律師辦理各該事務時遵守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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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律師法第21條明文列出商標是律師業務範圍。差別在於律師受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拘束、有強制責任保險、有公會懲戒制度。簡單的商標申請找誰都可以,但若涉及多國佈局、可能有侵權爭議或未來授權,找律師整合處理較不會出現各做各的盲點。
通常比會計師事務所貴二到五成。但若公司涉及多名股東、預計募資、有股票選擇權設計或智財作價入股,律師能看到會計師看不到的法律風險。可直接問律師最容易踩的法律地雷是什麼,能具體說出風險點的律師,多收的費用可能幫你省下更大的損失。
可以。實務上很多大宗交易就是代書負責過戶登記程序,律師負責買賣契約審查、過戶條件設計與瑕疵擔保條款,兩者分工不衝突。金額大或物件複雜時,律師審約是相對划算的保險。
受委任辦理法律事務,並含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界定律師業務範圍的概括規範,確認律師業務遠超訴訟代理,並要求辦理各該事務遵守相關法令。
指法令明文允許得由律師代理的事務,如商標、土地登記等,須依各該專門法令辦理。
律師受律師法與倫理規範拘束、有強制責任保險與公會懲戒,整合法律風險視角不同。
確認事務性質 → 查證律師資格 → 確認其熟悉專門法令 → 簽訂載明範圍的委任契約。
通常比會計師事務所高二到五成,視公司結構複雜度、股東人數與是否涉及募資、智財作價而定。
要求出示律師證書與證號,於律師公會官網查證執業狀態,並確認其熟悉該領域法令。
先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必要時可向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申請懲戒,並依民法主張損害賠償。
單純過戶代書較便宜,涉及契約審查、瑕疵擔保或爭議風險時律師的保障與整合視角較強。
| 比較面向 | lawyer | scrivener | trademark_agent | immigration_consultant |
|---|---|---|---|---|
| 業務依據 | 律師法第21條(含商標/登記/移民) | 地政士法 | 商標法商標代理人規定 | 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 |
| 倫理規範拘束 | 受律師倫理規範拘束 | 地政士倫理規範 | 商標代理人執業規範 | 監管強度較弱 |
| 強制責任保險 | 有 | 部分 | 視情況 | 多無 |
| 懲戒/救濟管道 | 律師公會申訴+律師懲戒委員會 | 地政士公會 | 主管機關 | 救濟管道有限 |
| 整合多領域風險 | 可一站整合 | 限登記程序 | 限商標 | 限移民/聘僱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所在地置事務所,並報告法院,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任何類似之名目。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所命之職務。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所命之職務。
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事務所,並報告法院及檢察署。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在任何地區另設其他類似名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因律師執行職務,不限於法院所在地,爰將「法院所在地」修正為「法院管轄區域內」,俾符現況,並統一用語。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修正為「檢察署」。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立法理由一、在郵務、電訊及交通發達之今日,雖無規定律師應於每一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事務所之必要,惟律師仍應設事務所,俾利法院文書之送達;受僱用之律師雖未自設事務所,亦應以僱用律師之事務所為其事務所。 二、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關係密切,故規定律師必須加入其律師事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另外,律師於其事務所所在地以外之地區執行職務時,亦應加入該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公會。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因律師受法院或檢察官之指定處理法律事務,依相關指定法規律師即得辦理該法律事務,無須再行規定,爰刪除「或法院指定」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移民及就業服務之事務,本為律師專業能力所得處理之事項,且如由律師承辦亦因其熟稔法令而可保障當事人權益,復參照外國法制經驗,亦係由律師協助當事人辦理,故為律師處理移民及就業服務業務之實務所需,爰於第二項增列律師得辦理「移民、就業服務」業務。惟該等業務之辦理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所在地置事務所,並報告法院,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任何類似之名目。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所命之職務。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所命之職務。
一、條次變更。 二、因律師執行職務,不限於法院所在地,爰將「法院所在地」修正為「法院管轄區域內」,俾符現況,並統一用語。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修正為「檢察署」。
一、在郵務、電訊及交通發達之今日,雖無規定律師應於每一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事務所之必要,惟律師仍應設事務所,俾利法院文書之送達;受僱用之律師雖未自設事務所,亦應以僱用律師之事務所為其事務所。 二、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關係密切,故規定律師必須加入其律師事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另外,律師於其事務所所在地以外之地區執行職務時,亦應加入該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公會。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因律師受法院或檢察官之指定處理法律事務,依相關指定法規律師即得辦理該法律事務,無須再行規定,爰刪除「或法院指定」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移民及就業服務之事務,本為律師專業能力所得處理之事項,且如由律師承辦亦因其熟稔法令而可保障當事人權益,復參照外國法制經驗,亦係由律師協助當事人辦理,故為律師處理移民及就業服務業務之實務所需,爰於第二項增列律師得辦理「移民、就業服務」業務。惟該等業務之辦理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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