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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60067235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律師於遠距訊問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可於遠距訊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主旨

所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案件,通知當事人於南投地方法院進行遠距訊問,當事人委託之律師應否加入高雄律師公會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律師 106 年 11 月 9 日浩投陳字第 106110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所稱「執行職務所在地」,係指律師個人提供法律服務之地點,前經本部 97 年 6月 2 日法檢字第 0970017271 號函釋在案。是本件律師於遠距訊問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可於遠距訊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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