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700605230 號
要旨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主旨
所詢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該律師需否加入受託法院之地方律師公會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7 年 7 月 16 日(107) 律聯字第 107164 號函送貴律師函辦理。
二、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定有明文;又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若跨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應可視其仍屬執行該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故律師僅須加入該選任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前經本部 105 年 3 月 24 日法檢字第 10504501250 號函釋在案。
三、查本件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參照前開函釋意旨,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託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
正本
蔡○○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