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500626520 號
要旨
在監執行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管轄範圍及於全國,律師僅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至監獄接見委任人,毋須另行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主旨
所詢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律師至監所接見委任人,應否加入該監所所在地律師公會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律師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弘岳字第 08008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查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嗣委任人被移監,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律師如至該監獄接見委任人,因案件既已由管轄地檢署偵辦中,依本部 104年 6 月 5 日法檢字第 10404517510 號函釋示意旨,律師僅須加入該地檢署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前經本部 104 年 6 月 18 日法檢字第 10404517550號函釋在案。
三、所詢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依上開函釋意旨,最高法院檢察署管轄範圍及於全國,律師僅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至監獄接見委任人,毋須另行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