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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20144263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主旨

函轉律師法第 20 條執業區域相關函文,請確實轉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12 年 1 月 31 日法檢決字第 1120050824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應依本法或章程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三、各機關如就個別律師執業區域有疑義,請逕向全國律師聯合會或當地地方律師公會查詢。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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