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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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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 一、經法務部撤銷、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 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其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尚未屆滿。 三、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擔任公職律師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律師死亡者,應由律師公會主動除去其會員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8條規定律師有撤銷證書、停職懲戒、轉任公務員等情形,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退會,否則公會強制除名。

Q · 當律師後想去考公務員,律師資格要怎麼處理?

要在報到前一個月內主動向公會退會

依律師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三款,律師擔任公務員者(公職律師除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者,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最佳時點是在確認報到日後、報到前先辦理退會,避免出現「已具公務員身分卻仍為律師會員」的違規期間。

深度解讀

領律師證書、加入公會這件事不是一張單程票,是有條件持續維持的身分。本條列出四種「你必須主動退會」的情形:證書被法務部撤銷或廢止、被命令停業、受停職懲戒處分尚在期間中、轉任公務員(公職律師例外)。你必須在事實發生那天起一個月內主動申請退會,沒主動的話,公會「應」除去你的會員資格。注意這個用字差別:你主動退會是法律給你的最後體面;公會除去你的會員資格是強制執行,這兩件事在你日後重新申請入會時的記錄評價會有差別。最容易踩雷的是第三款:去當公務員。一般人以為當公務員只是工作變動,但律師身分和公務員身分原則上不能並存,因為利益衝突的考量。例外是「公職律師」這個近年新設的雙重身分通道,這是 112 年修法特別加進來的口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律師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懲戒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律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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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8 條規定:「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