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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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7條規定律師遷會時,受理公會應逕予同意,不適用第12條入會審查,地方公會無實質拒絕權。
Q · 律師想換城市執業,新公會可以拒絕嗎?
不行,新公會應逕予同意
依律師法第17條,律師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時,只要提出入會申請書及已向原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受理公會「應逕予同意」,不適用第12條的一般入會審查程序。地方公會在遷會程序中沒有實質審查權,只能形式檢查文件是否齊全。同意原則自申請時生效,但若退出原公會的效力發生在後,則自退出時生效。
深度解讀
你是律師,在台北執業多年,想搬到高雄繼續執業。以前這件事要重新審核、可能被刁難。本條把它變成了一個「行政動作」:你只要向新的地方律師公會提交申請書,附上你已經向原公會申請退會的證明,新公會「應逕予同意」。注意「應」這個字,這不是公會有自由裁量空間,是法律命令它必須同意,不適用一般入會審查程序(第12條)。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鎖死了律師執業地點選擇的自由。任何地方公會想以「地方保護主義」拒絕外地律師遷入,都不被法律允許。生效時點也設計得很細:原則上從申請那一刻起就生效,但如果你還沒完成原公會的退會手續,就等退會生效時才開始。這個時間差,是避免「同時是兩個公會一般會員」的雙重會籍狀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第十二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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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