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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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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2. 2.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
  3. 3.地方律師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通知申請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4. 4.前項同意,自申請時生效。但退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效力發生在後者,自退出時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7條規定律師遷會時,受理公會應逕予同意,不適用第12條入會審查,地方公會無實質拒絕權。

Q · 律師想換城市執業,新公會可以拒絕嗎?

不行,新公會應逕予同意

依律師法第17條,律師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時,只要提出入會申請書及已向原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受理公會「應逕予同意」,不適用第12條的一般入會審查程序。地方公會在遷會程序中沒有實質審查權,只能形式檢查文件是否齊全。同意原則自申請時生效,但若退出原公會的效力發生在後,則自退出時生效。

深度解讀

你是律師,在台北執業多年,想搬到高雄繼續執業。以前這件事要重新審核、可能被刁難。本條把它變成了一個「行政動作」:你只要向新的地方律師公會提交申請書,附上你已經向原公會申請退會的證明,新公會「應逕予同意」。注意「應」這個字,這不是公會有自由裁量空間,是法律命令它必須同意,不適用一般入會審查程序(第12條)。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鎖死了律師執業地點選擇的自由。任何地方公會想以「地方保護主義」拒絕外地律師遷入,都不被法律允許。生效時點也設計得很細:原則上從申請那一刻起就生效,但如果你還沒完成原公會的退會手續,就等退會生效時才開始。這個時間差,是避免「同時是兩個公會一般會員」的雙重會籍狀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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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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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7 條規定:「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