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6 條規定,不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而非訴願或行政訴訟。
Q · 律師公會不讓我入會,我該走哪條救濟途徑?
走民事訴訟,不是訴願或行政訴訟
依律師法第 16 條,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的決定不服者,應向公會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因律師公會在法律上定位為人民團體,其決定非行政處分,故不走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時即取得會員資格。
你考過律師高考、拿到證書,以為從此就是律師了?還差一步。在台灣,律師證書只是「資格」,真正能執業的關鍵是「加入律師公會」。如果全國律師聯合會拒絕讓你入會,或事後把你的會籍撤掉,你就算手上拿著證書也不能執業。這條給了一條救濟路徑:你可以對它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判決強制讓你入會。注意,不是訴願、不是行政訴訟,是民事訴訟。為什麼?因為律師公會在法律上被定位為「人民團體」,不是政府機關,它拒絕你入會的決定不算行政處分,所以救濟管道走民事路線。打贏官司、判決確定的那一刻,你就同時取得地方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資格,從那一秒起,你可以執業。
律師法第 16 條為律師入會爭議的司法救濟條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明確將此類爭議劃歸民事訴訟途徑,反映律師公會作為人民團體而非公權力機關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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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全國律師聯合會,這是它在 108 年律師法修正後成為強制入會單位後的責任。起訴時請求事項寫『請求被告同意原告入會』,並同時主張公會決定理由不充分、未踐行正當程序,比單純爭執實體事由更易勝訴。
不用。勝訴判決確定那一刻,你就同時取得地方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資格,自動生效。判決確定後第一件事是去領『判決確定證明書』,這是辦理執業手續的必備文件。
一審約 6 至 12 個月,二審再加 6 至 12 個月。情況緊急可在起訴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第538條),請法院先暫時讓你執業,但須釋明急迫性與勝訴可能性,準備工作 offer 信、委任意向書等具體損害證據。
可以。依律師法第 16 條提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被告為全國律師聯合會,請求事項是判決強制同意入會。
申請人不服公會不同意或廢止入會決定,向民事法院請求判決強制入會的訴訟,是律師職業自由的司法保障。
因律師公會在法律上是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其入會決定非行政處分,所以不適用訴願與行政訴訟。
前者是『想進進不去』、後者是『進去後被撤銷會籍』,但救濟程序相同,都依第 16 條提民事訴訟。
取得書面決定 → 發函要求重新審議 →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請求入會之訴,被告列全國律師聯合會,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起訴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538),釋明急迫性與勝訴可能性,請法院裁定暫准執業。
判決確定即取得會員資格,先去法院領判決確定證明書,再辦理執業登記,不需再向公會申請。
先發函催告,催告後仍不處理者實務上視為不同意決定,以此作為起訴依據並保留函文紀錄。
訴願以行政處分為前提,律師公會決定非行政處分,故只能走民事訴訟,提訴願會被駁回。
| 項目 | 請求入會民事訴訟(律師法16)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救濟途徑 | 地方法院民事庭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被告/相對人 | 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民團體) | — | — |
| 決定性質 | 非行政處分 | 須為行政處分 | 須為行政處分 |
| 暫時權利保全 |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538) | 停止執行 | 停止執行/假處分 |
律師公會除左列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 一、法律命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二、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所諮詢之事項。 三、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或律師共同利益,建議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或法院之事項。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蒞會;其他會議開會時得蒞會,並查閱議事錄。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派檢察官列席;其他會議開會時得派檢察官列席,並查閱議事錄。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六款承辦酬金最高限制,將限制自由競爭並違反市場經濟理論;況案件歧異性大,強予限制亦不合理。參諸日本弁護士法亦無相同規定。餘未修正。
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律師公會對申請入會者固得審查其是否具備入會條件,但應賦予被拒絕入會者及被廢止入會者救濟管道。為避免救濟程序屬民事救濟或行政救濟之疑義,明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三、申請人取得前開確定訴訟勝訴判決,即得同時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且自該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入會之效力,併予敘明。
律師公會除左列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 一、法律命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二、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所諮詢之事項。 三、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或律師共同利益,建議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或法院之事項。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蒞會;其他會議開會時得蒞會,並查閱議事錄。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派檢察官列席;其他會議開會時得派檢察官列席,並查閱議事錄。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六款承辦酬金最高限制,將限制自由競爭並違反市場經濟理論;況案件歧異性大,強予限制亦不合理。參諸日本弁護士法亦無相同規定。餘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律師公會對申請入會者固得審查其是否具備入會條件,但應賦予被拒絕入會者及被廢止入會者救濟管道。為避免救濟程序屬民事救濟或行政救濟之疑義,明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三、申請人取得前開確定訴訟勝訴判決,即得同時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且自該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入會之效力,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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