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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7406 號
要旨
公司行號可否經營接受銀行委託會同法院辦理查封相關業務,應由權責機關本其職掌之權限依法決之
全文內容
按非律師而為強制執行事件之代理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又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律師法第五十條亦有處罰之明文規定。故公司行號可否經營接受銀行委託會同法院辦理查頂相關業務,應由權責機關本其職掌之權限,參酌前揭規定之旨趣決之。至於其他詢問事項,因非屬本院職掌之範圍,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