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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95 條(強制管理及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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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2. 2.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3. 3.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的特別變賣,是不動產二次減價流標後的三個月應買期;逾期無人買、債權人又不聲請,執行即視為撤回。

Q · 房子法拍三次都沒人買,接下來會怎樣?

二次減價流標後開放三個月應買,逾期無人買視為撤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或不得承受時,法院應於十日內公告三個月「特別變賣」(應買公告),任何人得依原拍賣條件應買。若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債權人又未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與執行名義仍在,但查封塗銷,須重新聲請。

深度解讀

追了好幾年的債,好不容易查封了房子,拍了一次流標,減價拍了兩次又流標,債權人也不想承受。到這一步,很多人以為是死局。第95條就是這個死局的出口,但出口有一個倒數計時器。法院會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按原定拍賣條件來買。這段期間叫「特別變賣」(實務上也叫「應買公告」),價格不會再降了,就是第二次減價後的底價。三個月內有人來買,法院就賣給他。如果這三個月內連一個人都不來,而債權人也沒有在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果極其嚴重:視為撤回執行。你的查封白做了,之前花的執行費白花了,想再來一次得重新聲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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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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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