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95 條(強制管理及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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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的特別變賣,是不動產二次減價流標後的三個月應買期;逾期無人買、債權人又不聲請,執行即視為撤回。
Q · 房子法拍三次都沒人買,接下來會怎樣?
二次減價流標後開放三個月應買,逾期無人買視為撤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或不得承受時,法院應於十日內公告三個月「特別變賣」(應買公告),任何人得依原拍賣條件應買。若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債權人又未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與執行名義仍在,但查封塗銷,須重新聲請。
深度解讀
追了好幾年的債,好不容易查封了房子,拍了一次流標,減價拍了兩次又流標,債權人也不想承受。到這一步,很多人以為是死局。第95條就是這個死局的出口,但出口有一個倒數計時器。法院會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按原定拍賣條件來買。這段期間叫「特別變賣」(實務上也叫「應買公告」),價格不會再降了,就是第二次減價後的底價。三個月內有人來買,法院就賣給他。如果這三個月內連一個人都不來,而債權人也沒有在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果極其嚴重:視為撤回執行。你的查封白做了,之前花的執行費白花了,想再來一次得重新聲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期日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9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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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