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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96 條(拍賣不動產之限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2. 前項情形,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賣不動產之部分。但建築物及其基地,不得指定單獨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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