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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97 條(權利移轉證書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拍賣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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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買受人繳足價金後」這句話代表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另參院字二七七六號意旨,繳足價款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代表個別標的拍賣程序終結。 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如已終結,則雖因該執行標的物之賣得價金不足抵償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致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亦不得提起異議之訴,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標的物經拍賣終結而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權人時,對於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謂已終結,第三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已終結之拍賣程序,不能依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予以撤銷。 換句話說,只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換回價金,除非在拍賣程序終結前提出,才有保全拍賣標地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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