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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187 號
要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五二號函略以:「拍賣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至買受人可否以利權移轉證書聲請發給房屋使用執照,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建築法規,自行認定。」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五二號函略以:「拍賣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至買受人可否以利權移轉證書聲請發給房屋使用執照,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建築法規,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