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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5619 號
要旨
關於申請低收入戶之民眾,於計算該申請者之財產時,拍賣中之不動產或拍賣完成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拍定人之不動產是否併計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申請低收入戶之民眾,其不動產正交由法院拍賣中;於計算該申請者之財產時,拍賣中之不動產或拍賣完成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拍定人之不動產是否併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社字第九○二八六四五號函。
二 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得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準此,拍賣之不動產,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未登記所有權前,僅係不得處分其所有權,尚不影響其所有權之取得。從而,本件申請低收入戶民眾拍賣中之不動產,或拍賣完成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拍定人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之歸屬,即應視買受人是否已領有執行法院所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而定。至上開不動產是否併計為申請低收入戶民眾之財產,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