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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84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地政機關於法院拍賣土地後更正土地公告現值,拍定人能否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後,單方申請更正土地移轉現值,係屬稽徵機關權責事宜,宜本於職權審酌之

主旨

有關法院拍賣土地由稽徵機關按當期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經地政機關更正該筆土地公告現值,有無貴部 85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851064321 號函釋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2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014210 號函。

二、本案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5 月 16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9641 號函略以:「按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152 號判例、49年台抗字第 83 號判例及 80 年台抗字第 143 號判例參照)。至於拍定人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後,單方申請更正土地移轉現值時,有無財政部 85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851064321 號函釋意旨之適用,即稽徵機關得否受理民事強制執行拍定人單方更正申請而辦理退補稅,係屬稽徵機關權責事宜,‧‧‧。」是以本案仍請本於職權審酌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184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地政機關於法院拍賣土地後更正土地公告現值,拍定人能否於辦理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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