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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12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一 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布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又依同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開始使用,並按照核定之計劃完成其使用,在未完成使用前,除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核准外,不得將其土地之一部或全部轉租 (售) 。

二 以往興辦工業人因債務關係,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拍賣其廠地及廠房等設施,該管執行法院有依前述條例規定,先徵求本部意見者,有逕予拍賣者,處理方式不一。其逕予拍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拍得人於繳足價金後,可憑法院所發權利證書,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可能產生之後果約如左述:(一) 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工業用地未完成使用前,不得轉租、轉售規定之原則不符。

(二) 由於公告拍賣時,並未明定拍得人須為「興辦工業人」,因此拍得人未必具有興辦工業能力,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原則不合。

(三) 未明定拍得人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及建廠使用之期限,極易造成工業用地之長期閑置,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原則不合。

(四) 未註明土地用途限制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可能造成拍得人取得產權後,無法建廠使用 (如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原有工廠) 。

三 本案為使司法審判與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暨與工業用地確供工業使用之政策相配合起見,特研提意見如次:

(一) 執行法院受理聲請拍賣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案件,請先送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查明其廠地使用情形後,再依左列原則辦理:

1 工業用地已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可逕予依法拍賣。

2 工業用地尚在法定開始使用期限內,亦未違規使用,視為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正當理由」規定,可逕予依法拍賣。3 工業用地逾期尚未開始使用,或未按核定計畫使用,違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者,如工業區主管機關不予強制收買者,可逕予依法拍賣。

(二) 執行法院公告拍賣上述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時,請註明左列規定:

1 承受人:以合於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興辦工業人」為限。

2 用途:以供工業使用為限,其廠房、廠地坐落都市計畫地區非屬工業區者,註明其使用限制。

3 使用期限:拍得人應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設廠計劃書、圖等有關書件,向當地縣 (市) 政府申辦工廠設立登記手續,並依法建廠使用。

全文內容

一 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布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又依同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開始使用,並按照核定之計劃完成其使用,在未完成使用前,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外,不得將其土地之一部或全部轉租 (售) 。

二 以往興辦工業人因債務關係,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拍賣其廠地及廠房等設施,該管執行法院有依前述條例規定,先徵求本部意見者,有逕予拍賣者,處理方式不一。其逕予拍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拍得人於繳足價金後,可憑法院所發權利證書,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可能產生之後果約如左述:(一) 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工業用地未完成使用前,不得轉租、轉售規定之原則不符。

(二) 由於公告拍賣時,並未明定拍得人須為「興辦工業人」,因此拍得人未必具有興辦工業能力,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原則不合。

(三) 未明定拍得人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及建廠使用之期限,極易造成工業用地之長期閑置,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原則不合。

(四) 未註明土地用途限制及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情形,可能造成拍得人取得產權後,無法建廠使用 (如都市計劃農業區內之原有工廠) 。

三 本案為使司法審判與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暨與工業用地確供工業使用之政策相配合起見,特研提意見如次:

(一) 執行法院受理聲請拍賣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案件,請先送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查明其廠地使用情形後,惠依左列原則辦理:

1 工業用地已按照檢定計畫完成使用者,可逕予依法拍賣。

2 工業用地尚在法定開始使用期限內,亦未違規使用,視為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正當理由」規定,可逕予依法拍賣。

3 工業用地逾期尚未開始使用,或未按檢定計畫使用,違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者,如工業區主管機關不予強制收買者,可逕予依法拍賣。

(二) 執行法院公告拍賣上述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時,請註明左列規定:

1 承受人:以合法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興辦工業人」為限。

2 用途:以供工業使用為限,其廠房、廠地坐落都市計畫地區非屬工業區者,註明其使用限制。

3 使用期限:拍得人應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設廠計劃、圖等有關書件,向當地縣 (市) 政府申辦工廠設立登記手續,並依法建廠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12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 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布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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