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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京公民字第 41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35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司法機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復等由,並抄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條規定執行時,法院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著時而公告無效者,係屬兩事,自可各別辦理。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由本部通令各司法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事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荷。

全文內容

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司法機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復等由,並抄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條規定執行時,法院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著時而公告無效者,係屬兩事,自可各別辦理。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由本部通令各司法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事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京公民字第 41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35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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