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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6641 號
要旨
查供拍賣之不動產,其一部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份應停止拍賣。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嘉義地方法院查封債務人王昭南所有座落虎尾鎮過溪子段四一○-一號田八分五厘五毛七系後,經依上開規定,拍賣其中十分之三,固無不合,惟查封耕地係債務人單獨所有,而非持分所有,查封者亦係該耕地所有權之全部,則拍定後,自應將查封全部撤銷,由拍定人辦理移轉登記,取得十分之三之共有權,其餘發還債務人,要無僅撤銷已拍定部份,而保留未拍定部份查封之餘地,嘉義地方法院 (53) 嘉慶民執日字第二二四一○號函請虎尾地政事務所塗銷已拍定部份之查封登記,自欠允洽。
全文內容
查供拍賣之不動產,其一部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份應停止拍賣。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嘉義地方法院查封債務人王昭南所有座落虎尾鎮過溪子段四一○-一號田八分五厘五毛七系後,經依上開規定,拍賣其中十分之三,固無不合,惟查封耕地係債務人單獨所有,而非持分所有,查封者亦係該耕地所有權之全部,則拍定後,自應將查封全部撤銷,由拍定人辦理移轉登記,取得十分之三之共有權,其餘發還債務人,要無僅撤銷已拍定部份,而保留未拍定部份查封之餘地,嘉義地方法院 (53) 嘉慶民執日字第二二四一○號函請虎尾地政事務所塗銷已拍定部份之查封登記,自欠允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