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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94 條(數債權人願承受之處置及差額之補繳)

  1. 1.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2. 2.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3. 3.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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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定,二人以上債權人都願承受同一流標不動產時以抽籤決定,中籤者應補繳價金超過分配額的差額,逾期不繳則再行拍賣。

Q · 兩個債權人都想用底價承受流標的法拍屋,誰能拿到?

依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二人以上債權人都願承受同一不動產時,由執行法院抽籤決定,債權金額大小不影響承受資格。中籤者若應繳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須在法院限期內補繳差額才能取得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就再行拍賣,但此時未中籤而仍願按原條件承受的債權人可直接遞補。

白話解讀

法律程序裡出現「抽籤」這個詞,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但就是這麼回事。當一間法拍屋流標,不只一個債權人都想用底價承受的時候,法院解決爭議的方式不是比誰債權大、不是比誰先聲明、也不是看誰關係好,而是抽籤。純粹的運氣。中籤的債權人可以用拍賣底價把房子搬走,但如果底價超過他應分配到的金額,他得補繳差額,否則房子重新拍賣。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注意的但書:如果中籤的人補不出差額,沒中籤但還願意承受的債權人可以直接遞補,不用再拍。這個機制的設計邏輯是:承受不動產不是白吃的午餐,你要有能力真的把錢拿出來。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範不動產拍賣流標後,多數債權人同時聲明承受時的處理程序:承受資格以抽籤決定(形式平等),中籤者須補繳價金超過分配額的差額(實質篩選),逾期不繳則再行拍賣或由未中籤債權人遞補承受,並準用第 68 條之 2 的保證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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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流標後多個債權人都想承受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由執行法院抽籤決定,與債權金額大小無關。

Q2債權最大的人能優先承受嗎?

不行。承受資格上所有願承受的債權人地位平等,只能抽籤;債權大小只影響分配受償順序,不影響承受。

Q3中籤後為什麼還要補錢?

因為承受價金(底價)超過你應受分配額的部分要以現金補足,補齊差額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Q4補不出差額會怎樣?

逾期不繳就再行拍賣;若有未中籤債權人仍願按原條件承受,可直接遞補,連再拍都省了。

Q5沒抽中籤是不是就沒機會了?

不一定。當場表態願按原定條件遞補,一旦中籤者逾期不繳差額,你就能承受。

Q6補繳差額的期限多久?

由執行法院限期,實務上通常七至十四天,期限很短,資金要先備好。

Q7第 68 條之 2 在這裡是什麼作用?

再行拍賣時準用其保證金繳納與沒收規則,等於再拍程序比照一般拍賣重新走一次。

Q8抽籤承受和直接參與拍賣競標有什麼不同?

承受是債權人用底價取得且可抵充分配額,競標是任何人出價競買;本條只處理債權人之間的承受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承受_中籤承受_遞補
取得資格依據抽籤(運氣,債權平等)中籤者逾期不繳後遞補(願按原條件)
是否需再拍賣否,直接補差額取得否,免再拍直接承受
資金門檻須補繳底價超過分配額之差額同樣須具備按原條件承受的資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不動産執行・配当手続)框架下有買受與配当,但無『多債權人抽籤承受流標物』對應制度
🇰🇷 韓國민사집행법(부동산 강제집행)框架近似,但無債權人抽籤承受對應條文
🇨🇳 中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以物抵债)框架可由債權人取得標的,惟無抽籤機制
🇩🇪 德國ZVG(Gesetz über die Zwangsversteigerung und die Zwangsverwaltung)規範不動產強制拍賣,但無『債權人抽籤承受』對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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