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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94 條(數債權人願承受之處置及差額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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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2. 2.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3. 3.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定,二人以上債權人都願承受同一流標不動產時以抽籤決定,中籤者應補繳價金超過分配額的差額,逾期不繳則再行拍賣。

Q · 兩個債權人都想用底價承受流標的法拍屋,誰能拿到?

抽籤決定,與債權大小無關

依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二人以上債權人都願承受同一不動產時,由執行法院抽籤決定,債權金額大小不影響承受資格。中籤者若應繳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須在法院限期內補繳差額才能取得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就再行拍賣,但此時未中籤而仍願按原條件承受的債權人可直接遞補。

深度解讀

法律程序裡出現「抽籤」這個詞,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但就是這麼回事。當一間法拍屋流標,不只一個債權人都想用底價承受的時候,法院解決爭議的方式不是比誰債權大、不是比誰先聲明、也不是看誰關係好,而是抽籤。純粹的運氣。中籤的債權人可以用拍賣底價把房子搬走,但如果底價超過他應分配到的金額,他得補繳差額,否則房子重新拍賣。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注意的但書:如果中籤的人補不出差額,沒中籤但還願意承受的債權人可以直接遞補,不用再拍。這個機制的設計邏輯是:承受不動產不是白吃的午餐,你要有能力真的把錢拿出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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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定:「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