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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94 條(數債權人願承受之處置及差額之補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2. 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3. 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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