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94 條(數債權人願承受之處置及差額之補繳)
- 1.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 2.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 3.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定,二人以上債權人都願承受同一流標不動產時以抽籤決定,中籤者應補繳價金超過分配額的差額,逾期不繳則再行拍賣。
Q · 兩個債權人都想用底價承受流標的法拍屋,誰能拿到?
依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二人以上債權人都願承受同一不動產時,由執行法院抽籤決定,債權金額大小不影響承受資格。中籤者若應繳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須在法院限期內補繳差額才能取得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就再行拍賣,但此時未中籤而仍願按原條件承受的債權人可直接遞補。
白話解讀
法律程序裡出現「抽籤」這個詞,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但就是這麼回事。當一間法拍屋流標,不只一個債權人都想用底價承受的時候,法院解決爭議的方式不是比誰債權大、不是比誰先聲明、也不是看誰關係好,而是抽籤。純粹的運氣。中籤的債權人可以用拍賣底價把房子搬走,但如果底價超過他應分配到的金額,他得補繳差額,否則房子重新拍賣。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注意的但書:如果中籤的人補不出差額,沒中籤但還願意承受的債權人可以直接遞補,不用再拍。這個機制的設計邏輯是:承受不動產不是白吃的午餐,你要有能力真的把錢拿出來。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範不動產拍賣流標後,多數債權人同時聲明承受時的處理程序:承受資格以抽籤決定(形式平等),中籤者須補繳價金超過分配額的差額(實質篩選),逾期不繳則再行拍賣或由未中籤債權人遞補承受,並準用第 68 條之 2 的保證金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拍流標後多個債權人都想承受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由執行法院抽籤決定,與債權金額大小無關。
Q2債權最大的人能優先承受嗎?▾
不行。承受資格上所有願承受的債權人地位平等,只能抽籤;債權大小只影響分配受償順序,不影響承受。
Q3中籤後為什麼還要補錢?▾
因為承受價金(底價)超過你應受分配額的部分要以現金補足,補齊差額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Q4補不出差額會怎樣?▾
逾期不繳就再行拍賣;若有未中籤債權人仍願按原條件承受,可直接遞補,連再拍都省了。
Q5沒抽中籤是不是就沒機會了?▾
不一定。當場表態願按原定條件遞補,一旦中籤者逾期不繳差額,你就能承受。
Q6補繳差額的期限多久?▾
由執行法院限期,實務上通常七至十四天,期限很短,資金要先備好。
Q7第 68 條之 2 在這裡是什麼作用?▾
再行拍賣時準用其保證金繳納與沒收規則,等於再拍程序比照一般拍賣重新走一次。
Q8抽籤承受和直接參與拍賣競標有什麼不同?▾
承受是債權人用底價取得且可抵充分配額,競標是任何人出價競買;本條只處理債權人之間的承受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承受_中籤 | 承受_遞補 |
|---|---|---|
| 取得資格依據 | 抽籤(運氣,債權平等) | 中籤者逾期不繳後遞補(願按原條件) |
| 是否需再拍賣 | 否,直接補差額取得 | 否,免再拍直接承受 |
| 資金門檻 | 須補繳底價超過分配額之差額 | 同樣須具備按原條件承受的資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