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8-2 條(拍定人未繳足價金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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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ee0000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3項:§4⑴⑥執行名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用「解除契約」,當然失效,「再拍賣」
「負擔差額」
對比民法397
chouwa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項次錯誤,第一項與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一項。
第三項應為第二項,第四項應為第三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