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法拍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法院應再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應買,並須負擔再拍賣價金低於原價金的差額及費用。
Q · 法拍標到卻付不出錢,會怎樣?
會。保證金沒收,還要補再拍賣差額,可被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拍定人未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應再拍賣,且原拍定人不得再參與應買。若再拍賣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加上因再拍賣所生的費用,差額由原拍定人負擔,並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繳納的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可直接依該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法拍場上有一種人特別危險:標到了卻不付錢的人。他佔住了這個標的,讓其他願意付錢的人買不到,最後又丟回來。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行為的懲罰機制,而且罰得很重。第一,法院會把你的保證金沒收。第二,東西重新拍賣,你不准再來買。第三,如果重新拍賣的價格比你原本標的低,差額你要補,加上因為重新拍賣產生的所有費用也是你的。第四,法院會直接用裁定確定你該付多少差額。第五,如果你繳的保證金不夠抵差額,法院可以拿這份裁定直接對你強制執行。換句話說,你本來是買家,現在變成被執行人。一個不付錢的動作,可能讓你從拍賣場的這一邊被拉到另一邊。
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為動產法拍棄標的懲罰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保證金沒收、原拍定人不得於再拍賣應買、差額追償(含再拍賣費用),並使差額裁定本身成為執行名義,確保棄標代價足以阻嚇投機而不至嚇退正常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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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有限。保證金一定沒收救不回來,但差額部分可在再拍賣前設法讓再拍賣價接近你的得標價以縮小差額;你不能自己再標(本條明文禁止),但可告知其他有興趣者拍賣資訊。實務上,在法院裁定差額前主動陳報清償計畫,有些法官會在裁定時做合理的費用計算。
動產拍賣保證金通常是底價的一成到三成,由法院於拍賣公告訂定。被沒收後,若再拍賣價金低於得標價,差額另外計算,保證金先抵差額和費用,不夠的還要付。最大風險不是看保證金,而是『得標價減再拍賣價加再拍賣費用』,只算保證金就以為是損失上限是最常見的誤判。
不行。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法律已預見這種小聰明並直接堵死。
規範法拍拍定人未繳足價金的後果:再拍賣、不得應買、差額追償,是棄標的懲罰機制。
再拍賣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再加上再拍賣所生費用後的不足部分,由原拍定人負擔。
重新鑑價費、公告費等因再拍賣所生的程序成本,全數計入原拍定人負擔的差額。
因為法院依職權確定差額的裁定本身即為執行名義,無須另行起訴取得。
保證金沒收已不可逆;可在裁定前主動向法院陳報清償計畫,並協助其他買家投標縮小差額。
差額=(原拍賣價金-再拍賣價金)+再拍賣費用-已繳保證金,正值即須補繳。
確認法院啟動再拍賣,再拍賣後催促依職權裁定差額並對原拍定人聲請強制執行。
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但除計算錯誤外成功率極低。
不動產依第95條準用同一機制,但一拍二拍價差常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風險遠大於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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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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