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8-2 條(拍定人未繳足價金之效果)
- 1.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 2.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3.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法拍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法院應再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應買,並須負擔再拍賣價金低於原價金的差額及費用。
Q · 法拍標到卻付不出錢,會怎樣?
依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拍定人未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應再拍賣,且原拍定人不得再參與應買。若再拍賣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加上因再拍賣所生的費用,差額由原拍定人負擔,並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繳納的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可直接依該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法拍場上有一種人特別危險:標到了卻不付錢的人。他佔住了這個標的,讓其他願意付錢的人買不到,最後又丟回來。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行為的懲罰機制,而且罰得很重。第一,法院會把你的保證金沒收。第二,東西重新拍賣,你不准再來買。第三,如果重新拍賣的價格比你原本標的低,差額你要補,加上因為重新拍賣產生的所有費用也是你的。第四,法院會直接用裁定確定你該付多少差額。第五,如果你繳的保證金不夠抵差額,法院可以拿這份裁定直接對你強制執行。換句話說,你本來是買家,現在變成被執行人。一個不付錢的動作,可能讓你從拍賣場的這一邊被拉到另一邊。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為動產法拍棄標的懲罰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保證金沒收、原拍定人不得於再拍賣應買、差額追償(含再拍賣費用),並使差額裁定本身成為執行名義,確保棄標代價足以阻嚇投機而不至嚇退正常買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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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棄標保證金會被沒收嗎?▾
會,且這只是第一層損失,差額追償才是大麻煩。
Q2棄標後可以用更低價再標回來嗎?▾
不行,本條明文規定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
Q3再拍賣的差額怎麼確定?▾
由執行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定本身即為執行名義。
Q4保證金不夠抵差額怎麼辦?▾
不足部分得依差額裁定直接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Q5差額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但除非計算有誤否則成功率極低。
Q6不動產法拍棄標也適用嗎?▾
適用,依第95條準用,且不動產價差通常更大。
Q7幫朋友佔位標下棄標,誰負責?▾
裁定上是名義人,由實際具名的原拍定人負擔差額。
Q8債權人遇到棄標可以做什麼?▾
確認再拍賣啟動,並催促法院儘速裁定差額並對原拍定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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