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8-2 條(拍定人未繳足價金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強制執行法 第68-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