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837 號
要旨
對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為執行時,其所執行之標的為債權人對於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承受權
全文內容
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項第二款規定,對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為執行時,其所執行之標的為債權人對於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承受權。此項權利之買受人於拍定後即取得不動產承受人之地位,應由債務人逕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權利之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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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為執行時,其所執行之標的為債權人對於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承受權
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項第二款規定,對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為執行時,其所執行之標的為債權人對於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承受權。此項權利之買受人於拍定後即取得不動產承受人之地位,應由債務人逕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權利之拍定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