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3 條規定,法拍流標後再行拍賣的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給利害關係人最低準備期並防止法院程序拖延。
Q · 法拍流標後多久會再拍?我有多少準備時間?
再拍距公告最少十天、最多三十天
依強制執行法第 93 條,前二條(第 91、92 條)的再行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十天下限保障買家、債權人、債務人的最低準備期;三十天上限防止法院拖延。實務上多數法院約在公告後二十天左右安排再拍,你可從公告日倒推最早與最晚拍賣日。
法拍流標之後,法院不能隔天就再拍,也不能拖個半年不處理。這條給了一個精確的時間框架:再行拍賣的日期,距離公告之日,最少十天、最多三十天。十天的下限是給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最低準備期,你需要時間評估物件、籌措資金、決定要不要出手。三十天的上限是防止法院拖延,讓執行程序不會無限期懸著。這個窗口期同時也是債務人最後的喘息空間:你有至少十天去湊錢跟債權人談和解,也有至多三十天去安排搬遷或尋找替代方案。對買家來說,這是你從看到公告到準備好保證金之間的操作時間。
強制執行法第 93 條為法拍再行拍賣的期日限制規範:當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流標、進入減價再拍程序時,再拍期日距公告之日須落在「不得少於十日、不得多於三十日」的法定區間內,兼顧程序迅速與當事人準備權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公告後最快十天、最慢三十天就會再拍,你的準備時間取決於法院排期,實務上多數法院約在公告後二十天安排再拍日。內行人提示:訂閱司法院法拍公告系統通知,公告一出來就開始倒數,不要等紙本通知,紙本可能晚好幾天才寄到。
可向執行法院具狀聲請儘速排定再拍期日。若法院有正當理由(如需重新鑑價)可能稍有延遲,但無正當理由的拖延屬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法院案件量大偶爾會超過三十天,一份催辦狀通常就能加速處理。
規範法拍流標後再行拍賣期日的限制: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兼顧程序迅速與當事人準備。
拍賣物經第一次拍賣未成交(流標)後,法院依第 91、92 條再次定期、通常減價拍賣的程序。
從再行拍賣公告之日起算,不是流標日,也不是你收到紙本通知的日子。
不是,這是法院排期的法定框架。債務人救濟的真正期限是『再拍日前』。
查再行拍賣公告日,往後數十天為最早、三十天為最晚,實務多在約二十天。訂閱司法院法拍系統通知最快。
調謄本、看屋況、查占用、評估行情,並在再拍日前備妥保證金或本票。
於再拍日前完成清償、與債權人和解,或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取得停止執行裁定。
向執行法院具狀聲請儘速排定再拍期日,無正當理由拖延屬程序瑕疵。
第 81 條規範原始拍賣公告至拍賣的期間,第 93 條規範流標後再拍距公告的期間,兩者適用階段不同。
第一次拍賣依第 81 條公告期間,再拍則受第 93 條十到三十天的特別限制。
| stage | basis | timing | note |
|---|---|---|---|
| 原始拍賣公告 | 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 | 公告至拍賣日的期間下限 | 再拍時程的對照基準 |
| 減價再行拍賣 | 強制執行法第 91、92 條 | 由第 93 條限制期日 | 流標後的減價再拍發動依據 |
| 再拍期日限制 | 強制執行法第 93 條 | 距公告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 本條核心:兼顧迅速與準備 |
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