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91 條(流標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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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II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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