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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92 條(第一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時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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