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92 條規定法拍第二次減價,每輪酌減不得逾減定底價二成,理論最低約原價 64 折。
Q · 法拍屋第二次減價最多能再打幾折?
最多再打八折,不得逾減定底價二成
依強制執行法第 92 條,再行拍賣若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減定底價,準用前條再次減價,但每輪酌減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因此第二輪是以第一次已減價後的底價為基準再砍兩成,而非以原始底價計算,理論最低約為原始底價的 64%。
投資法拍屋的人都在心裡算一個數字:64%。一間底價一千萬的房子,第一次流標後法院最多打八折(降到八百萬),第二次流標再打八折(降到六百四十萬)。這條規定的就是第二輪折扣的天花板。每一輪減價「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意思是以上一輪已經減過的價格為基準再砍兩成,不是以原始底價為基準。這個「複利式打折」的結構,讓法拍屋的價格有一條明確的底線,不會無限往下掉。對債務人來說,這是你的財產不會被賤賣的最後防線。對想撿便宜的買家來說,這是你能拿到最大折扣的數學極限。而對債權人來說,如果這一輪還是沒人要,你可以用這個底價直接承受(搬走),或者等第三輪,但你的等待有代價。
強制執行法第 92 條為不動產法拍的第二次減價拍賣規範。當再行拍賣仍無人應買、或最高應買價未達減定之最低價額時,準用前條程序再次酌減底價,且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使法拍價格的下降幅度有明確上限,形成複利式打折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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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經過兩次減價拍賣(第91條第一次、第92條第二次),之後若仍無人買也無債權人承受,進入第95條特別變賣程序(三個月公告期)。每次減價最多砍兩成,理論最低約原價的64%。實務上多數好物件在第一次減價就被搶走,撐到第二次減價的常有產權糾紛、占用問題或其他瑕疵。
看物件條件。乾淨物件通常第一拍就成交,沒有等的空間;有瑕疵的物件可能到第二次減價還流標,價格更低但風險更高。出手時機不是最便宜的時候,而是你能承受的風險與價格交叉的那個點。可關注拍賣筆錄判斷競爭強度。
依強制執行法第92條,第二次減價以第一次已減價後的底價為基準再砍兩成,而非以原始底價計算。一千萬的房子第一次減為八百萬,第二次以八百萬為基準減兩成為六百四十萬,約原價的64%。
規範不動產法拍第二次減價拍賣,每輪酌減不得逾減定底價二成,設定法拍價格下降天花板。
指上一輪已減價後重新核定的底價,本條兩成減幅上限即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是複利式而非累加:第二輪以第一輪結果為基準再減,比直接打六折多保留約四個百分點價值。
原始底價×0.8為第一次減價底價,再×0.8為第二次減價底價,約原價64%。
查減價輪次與拍賣筆錄判斷競爭強度,乾淨物件第一拍出手,瑕疵物件評估風險再決定。
於拍賣期日終結前向法院聲明,以減定底價承受抵償債權,並準備補繳超過分配額的差額。
查閱拍賣公告與筆錄確認有無占用、產權糾紛、點交困難,撐到第二次減價流標的物件尤須查核。
第一次依第91條以原始底價減兩成;第二次依第92條以減定底價再減兩成,基準不同。
特別變賣(第95條)維持末次減價底價,不再強制遞減,價格不一定更低但有三個月應買期。
| 比較面向 | first_reduction | second_reduction | special_sale |
|---|---|---|---|
| 法源 | 第91條 | 第92條 | 第95條 |
| 底價計算基準 | 原始拍賣底價 | 減定後底價再減 | 末次減價底價 |
| 每輪最大減幅 | 不逾二成 | 不逾減定底價二成 | 公告承買無強制再減 |
| 理論累積折扣 | 約八折 | 約六四折 | 維持六四折底價 |
| 後續程序 | 流標進第二次減價 | 流標進特別變賣 | 三個月應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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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拍賣期日,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本條「應準用前條....」中之「應」字係贅文予以刪除。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再行拍賣期日,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本條「應準用前條....」中之「應」字係贅文予以刪除。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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