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0 條(動產之變賣)
- 1.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 2.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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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規定查封物原則應公開拍賣,但符合雙方協議、易腐壞、價值減損、有市價或保管困難五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Q · 查封的東西一定要拍賣嗎?可以直接賣掉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查封物原則上要公開拍賣,但符合五種情形之一就能由執行法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一、債權人與債務人聲請或對價格協議;二、易於腐壞;三、有減少價值之虞;四、為金銀或有市價之物品;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其中第一款只要雙方談好價格就能聲請,最常被忽略,可省下三到六個月的拍賣程序。變賣準用第 71 條規定。
白話解讀
拍賣不是唯一的路。這句話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很重要。法律的預設是查封物要公開拍賣,但本條列了五種情況可以繞過拍賣、直接變賣。最被低估的是第一款: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同意,或雙方對價格達成共識,法院可以直接變賣,不用走冗長的拍賣程序。公告、等待、開標、流標、再拍,整套程序走下來可能耗掉三到六個月。而直接變賣可能一兩週就結案。第二到第五款則是法院的職權判斷:東西快壞了、價值在縮水、有現成市價、保管太麻煩或太貴,這些情況下法院自己就能決定跳過拍賣。對債務人來說,變賣的成交價未必比拍賣差,因為拍賣經常流標再降價,最後的成交價可能比直接變賣還低。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為動產變賣之規定,確立查封物以公開拍賣為原則、變賣為例外的處分體例,並列舉五種得不經拍賣逕行變賣之情形(雙方協議、易腐壞、價值減損之虞、有市價物品、保管困難或費用過鉅),變賣程序準用第 71 條,是動產執行快速變現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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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是什麼?▾
規定查封物以拍賣為原則,列五款情形可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Q2拍賣和變賣有什麼差別?▾
拍賣是公開競價、出價最高者得標;變賣是按協議價或市價直接出售,不公開競標。
Q3查封的東西可以不拍賣直接賣嗎?▾
可以,符合第 60 條五款之一即可,最常見是雙方對價格達成協議。
Q4債務人可以主動聲請變賣嗎?▾
可以,找到買家並取得債權人對價格的書面同意後,可依第一款向法院聲請。
Q5什麼東西算易於腐壞可以直接變賣?▾
食品、海鮮、生鮮農產等會在拍賣排期內變質的查封物,法院可依職權變賣。
Q6黃金、外幣被查封怎麼處理?▾
屬第四款有市價之物品,法院可按即時市價直接變賣,不必經拍賣發現價格。
Q7變賣的成交價會比拍賣差嗎?▾
未必,拍賣常流標再降價,最終成交價有時反而低於直接變賣。
Q8變賣要走什麼程序?▾
依第 60 條第 2 項準用第 71 條,確認買受人身分與價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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