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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60 條(動產之變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2.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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