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9-2 條(天然孳息之拍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
- 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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