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9-2 條(天然孳息之拍賣)
- 1.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
- 2.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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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之 2 規定,查封未與土地分離的天然孳息須於收穫期屆至後才能拍賣;分離前拍賣者由買受人自行負擔採收費用。
Q · 田裡還沒收成的作物被查封,可以馬上拍賣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之 2,查封未與土地分離的天然孳息(田裡作物、樹上果實),須等收穫期屆至後才能拍賣,避免在最不值錢時賤賣。但第二項開了彈性:若買受人願自行負擔費用採收,得於分離前先行拍賣。
白話解讀
農夫欠債,債權人要執行他田裡的稻子。問題是稻子還在田裡長著,沒成熟。法律說:等。收穫期到了才能拍賣。這不是在保護農夫的感情,是在保護所有人的利益。一塊還沒成熟的稻田和一批已經收割的稻穀,拍賣價格差距巨大。太早賣,債權人拿到的錢更少,債務人的損失更大,買受人還得自己花錢去收割。所以法院不會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你的田裡作物拍掉。但這裡有一個細節容易被忽略:法律允許在採收前就拍賣,只要買受人自己負擔採收費用。這代表如果買受人判斷作物即將大豐收,他可能願意提前出手。時機的選擇不只是法院的事,也是參與拍賣的人的策略考量。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之 2 規範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的拍賣時點:原則上須俟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例外允許於採收後為之,或由買受人自行負擔採收費用而於分離前拍賣,以兼顧執行效率與標的物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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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harvest_after | before_separation |
|---|---|---|
| 拍賣時點 | 收穫期屆至後(原則) | 分離前即可(例外) |
| 採收費用負擔 | 依一般執行費用處理 | 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
| 成交價格 | 通常較高(成熟作物) | 通常折價(含採收成本與風險) |
| 適用情境 | 標準執行程序 | 有特定買家願提前承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810(Verwertung gepfändeter, nicht getrennter Früchte,扣押未與土地分離果實之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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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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