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59-2 條(天然孳息之拍賣)

  1. 1.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
  2. 2.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之 2 規定,查封未與土地分離的天然孳息須於收穫期屆至後才能拍賣;分離前拍賣者由買受人自行負擔採收費用。

Q · 田裡還沒收成的作物被查封,可以馬上拍賣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之 2,查封未與土地分離的天然孳息(田裡作物、樹上果實),須等收穫期屆至後才能拍賣,避免在最不值錢時賤賣。但第二項開了彈性:若買受人願自行負擔費用採收,得於分離前先行拍賣。

白話解讀

農夫欠債,債權人要執行他田裡的稻子。問題是稻子還在田裡長著,沒成熟。法律說:等。收穫期到了才能拍賣。這不是在保護農夫的感情,是在保護所有人的利益。一塊還沒成熟的稻田和一批已經收割的稻穀,拍賣價格差距巨大。太早賣,債權人拿到的錢更少,債務人的損失更大,買受人還得自己花錢去收割。所以法院不會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你的田裡作物拍掉。但這裡有一個細節容易被忽略:法律允許在採收前就拍賣,只要買受人自己負擔採收費用。這代表如果買受人判斷作物即將大豐收,他可能願意提前出手。時機的選擇不只是法院的事,也是參與拍賣的人的策略考量。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之 2 規範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的拍賣時點:原則上須俟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例外允許於採收後為之,或由買受人自行負擔採收費用而於分離前拍賣,以兼顧執行效率與標的物價值最大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harvest_afterbefore_separation
拍賣時點收穫期屆至後(原則)分離前即可(例外)
採收費用負擔依一般執行費用處理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成交價格通常較高(成熟作物)通常折價(含採收成本與風險)
適用情境標準執行程序有特定買家願提前承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810(Verwertung gepfändeter, nicht getrennter Früchte,扣押未與土地分離果實之換價)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