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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59-1 條(有價證券之執行-代行權利或保全行為)

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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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59條之1規定,查封之有價證券若有期限內行使或保全權利之需要,執行法院應於期限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之。

Q · 股票被查封後,配息或股東會到期了誰去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59條之1,查封只凍結處分權,不凍結證券上的權利行使。當配息基準日、股東會、債券到期、支票提示期限等時點屆至,執行法院有法定義務代債務人行使或保全。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動書面陳報期限,是保護自身利益最實際的做法。

白話解讀

股票有配息截止日,債券有行使期限,支票有提示期限。這些有價證券的價值不是靜態的,錯過特定日期,一張值百萬的紙可能變成廢紙。問題來了:如果這些證券被法院查封了,債務人不能動,債權人也還沒拿到,誰來做那些有時間壓力的事?答案是法院。這條規定執行法院必須在期限屆至時,代替債務人行使或保全證券上的權利。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如果沒有這條,查封反而會毀掉證券的價值,變成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雙輸。法院不是在幫債務人的忙,是在保護整個執行程序的標的物不要在等待拍賣的過程中自我毀滅。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59條之1規範查封有價證券的代行權利機制:當被查封證券附有期限性的權利行使或保全行為(如配息、表決、提示、贖回),執行法院應於期限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避免查封反致標的物價值自我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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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忘了幫我處理到期的證券怎麼辦?

先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要求補救;若已造成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關鍵在你有無事先書面通知法院期限將屆——有書面紀錄國賠成功率大幅提高。

Q2查封的股票可以參加除權息嗎?

可以,且法院有義務代為處理。查封只限制處分(不能賣),不剝奪股東權利。配股配息、股東會投票皆應由法院代行。除權息基準日一過不可回頭,務必提前至少兩週提醒法院。

Q3強制執行法第59條之1是什麼?

規定執行法院應在查封有價證券的權利期限屆至時,代債務人行使或保全,防止證券因逾期而貶值。

Q4什麼算有期限的權利行使或保全行為?

配息基準日、股東會表決、債券到期請求、支票提示期限、基金贖回轉換截止日等綁定時點的行為。

Q5代行權利的價金歸誰?

歸入執行程序的標的,依分配表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不能直接取得。

Q6查封後怎麼確保法院不漏掉到期日?

查封一發生立刻整理完整權利行使時程表,書面交執行法院並附證券影本與期限證明。

Q7法院漏了代行導致損失怎麼救濟?

先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已生損害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有書面陳報紀錄成功率大增。

Q8被查封支票快過提示期限要怎麼辦?

立即書面陳報執行法院請求代為提示,逾期不獲付款的票款可能無法回復。

Q9除權息要提前多久提醒法院?

至少在基準日前兩週,留足行政作業時間,基準日一過不可回頭。

Q10代行權利 vs 第60條之1直接收取差在哪?

59-1 是保全證券上附期限的權利;60-1 是有價證券不經拍賣直接以收取或移轉命令處理變價,兩者階段不同。

Q11查封動產 vs 查封有價證券處理一樣嗎?

一般動產放著等拍賣即可,有價證券因綁期限必須代行,否則違反執行目的。

Q12基金被查封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基金亦屬有價證券,其配息、贖回、轉換截止日全落入本條射程,很多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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