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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9-1 條(有價證券之執行-代行權利或保全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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