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提起之程式(二)-言詞)
- 1.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2.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 3.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4.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95 條允許犯罪被害人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書記官筆錄即等同訴狀。
Q · 刑事庭上可以當場用嘴巴提附帶民事訴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95 條,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該筆錄在法律上即等同書面訴狀,具有完整效力。若對造未到庭或請求送達筆錄,法院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實務上仍建議事後一週內補書面訴狀,避免筆錄記載不完整衍生爭議。
白話解讀
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裡有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急救通道」:你可以在法庭上當場開口提起訴訟。你走進刑事法庭旁聽,聽到被告陳述的內容讓你當場怒火中燒,你才意識到「對,我也想告他賠我」,這時候你不需要回家寫訴狀、不需要排隊遞件、不需要等程序慢慢跑。你可以當場站起來,用嘴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書記官會把你說的記在筆錄上,那份筆錄就等於訴狀。這在台灣法律程序裡很少見,因為絕大多數程序要求書面。為什麼附帶民事可以言詞起訴?因為立法者認定犯罪被害人已經夠慘了,不應該再讓他們被程序障礙擋住。但這條有個隱形門檻:你要剛好在審判期日出現在法庭上。如果你沒收到傳票、沒主動聲請到場,你可能永遠不知道這個通道存在,也就用不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95 條規範附帶民事訴訟之言詞起訴制度,係指犯罪被害人於刑事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不經書面訴狀,逕以言詞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筆錄即等同訴狀,為我國刑事程序中少數允許口頭起訴之例外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言詞起訴?▾
在刑事審判期日到庭時,用口頭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書記官筆錄等同訴狀。
Q2言詞起訴後還要補書面嗎?▾
法律上不需要,筆錄就是訴狀;實務上建議一週內補書面以清楚化內容。
Q3言詞起訴對方不在場怎麼辦?▾
依本條第 4 項,法院會將筆錄送達對方,送達完成才算程序完備。
Q4言詞起訴有什麼期間限制?▾
須於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前不得提起。
Q5言詞起訴跟書面起訴效力一樣嗎?▾
完全相同,筆錄具有與訴狀同等的法律效力,後續程序一致。
Q6言詞起訴要繳裁判費嗎?▾
依刑訴第 504 條,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免徵裁判費,言詞或書面起訴皆同。
Q7言詞起訴可以聲明多少金額?▾
依損害範圍聲明,無上限;應陳述訴狀應記載事項包含請求金額。
Q8言詞起訴怎麼向書記官表達?▾
明確聲明「依刑訴第 495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陳述當事人、金額、事實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al_filing_495 | written_filing_492 |
|---|---|---|
| 提起方式 | 審判期日到庭口頭聲明 | 撰寫書面訴狀遞送法院 |
| 形式要求 | 陳述訴狀應記載事項,書記官筆錄記載 | 訴狀需符合民訴法定格式 |
| 前提條件 | 必須到庭 | 不需到庭 |
| 法律效力 | 筆錄等同訴狀,效力完全相同 | 訴狀本身即起訴文件 |
| 對方未到場處理 | 法院送達筆錄予對造 | 法院送達訴狀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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