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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提起之程式(二)-言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3.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4.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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