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提起之程式(二)-言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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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