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94 條(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傳喚)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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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規定,刑事審判期日法院「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得」是裁量非義務。
Q · 刑事庭開庭時法院一定會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到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刑事審判期日法院「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得」表示法院有裁量權,不是義務。實務上很多法院會選擇先審刑事部分、把民事另定期日(搭配第 496 條原則上後審),所以提了附帶民事訴訟卻沒收到開庭通知,是程序設計而非法院疏忽。被害人若希望到場,可改以犯罪被害人身分依第 271 條第 2 項聲請陳述意見。
白話解讀
你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以為刑事開庭時你就可以理直氣壯坐在法庭上跟被告對質。事實上這條把球踢給了法院:刑事開庭時「得」傳喚你到庭,「得」不是「應」,差別很大。實務上很多法院會選擇先把刑事的部分審完,你的民事求償部分另外處理。你可能會被告知「今天先開刑事庭」,然後被請到旁聽席。不理解這個邏輯的被害人會覺得:為什麼我提了民事訴訟卻被晾在一邊?其實這是個中性的程序設計,不是欺負你。更關鍵的是:就算法院沒傳喚你作為民事當事人到庭,你本來就有權以「犯罪被害人」身分到庭陳述意見(刑訴第 271 條第 2 項)。這兩個身分並行,不互相取代。知道這件事的被害人會在開庭前就備好陳述內容,不知道的人會以為自己沒資格出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到庭」規範,授權刑事法院於審判期日得(而非應)傳喚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與關係人。這條與第 496 條(審理時期)共同構成刑事與附帶民事程序分軌彈性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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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審判期日法院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給法院裁量空間先審刑事再審民事。
Q2『得傳喚』是什麼意思?▾
法院有裁量權選擇是否傳喚,不是義務。沒被傳喚是制度設計不是疏忽。
Q3我沒收到附帶民事庭傳票該怎麼辦?▾
可主動到庭旁聽、或改以犯罪被害人身分依第 271 條第 2 項聲請陳述意見,到場效果更直接。
Q4如何聲請以犯罪被害人身分到庭陳述?▾
具狀向受理法院聲請依刑訴第 271 條第 2 項到場陳述意見,附上被害事實摘要與量刑、賠償態度。
Q5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差在哪?▾
附帶民事是利用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來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是國家追訴。在同一案件內審理但程序可分軌。
Q6犯罪被害人陳述 vs 附帶民事當事人陳述差在哪?▾
犯罪被害人陳述是程序權保障(第 271 條),影響量刑與和解氛圍;附民當事人陳述是民事請求主張,影響賠償判決。
Q7『得』傳喚 vs『應』傳喚差在哪?▾
得=法院可裁量;應=法院必須做。差一字差全部,沒被傳喚不是違法。
Q8純粹想求償,要不要走附帶民事?▾
好處是省裁判費、共用刑事證據;壞處是程序步調由刑事帶動。求償金額大、要快可考慮另案民事 + 假扣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victim_status | civil_party_status |
|---|---|---|
| 傳喚發動 | 依第 271 條,法院應於審判期日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強制) | 依第 494 條,法院得傳喚(裁量) |
| 陳述效力 | 影響量刑與和解氛圍 | 影響民事賠償認定 |
| 代理 | 得委任律師、法律扶助 | 適用民事訴訟法準據(第 491 條) |
| 費用 | 免費 | 免裁判費(附帶民訴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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