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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94 條(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傳喚)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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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規定,刑事審判期日法院「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得」是裁量非義務。

Q · 刑事庭開庭時法院一定會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到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刑事審判期日法院「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得」表示法院有裁量權,不是義務。實務上很多法院會選擇先審刑事部分、把民事另定期日(搭配第 496 條原則上後審),所以提了附帶民事訴訟卻沒收到開庭通知,是程序設計而非法院疏忽。被害人若希望到場,可改以犯罪被害人身分依第 271 條第 2 項聲請陳述意見。

白話解讀

你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以為刑事開庭時你就可以理直氣壯坐在法庭上跟被告對質。事實上這條把球踢給了法院:刑事開庭時「得」傳喚你到庭,「得」不是「應」,差別很大。實務上很多法院會選擇先把刑事的部分審完,你的民事求償部分另外處理。你可能會被告知「今天先開刑事庭」,然後被請到旁聽席。不理解這個邏輯的被害人會覺得:為什麼我提了民事訴訟卻被晾在一邊?其實這是個中性的程序設計,不是欺負你。更關鍵的是:就算法院沒傳喚你作為民事當事人到庭,你本來就有權以「犯罪被害人」身分到庭陳述意見(刑訴第 271 條第 2 項)。這兩個身分並行,不互相取代。知道這件事的被害人會在開庭前就備好陳述內容,不知道的人會以為自己沒資格出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到庭」規範,授權刑事法院於審判期日得(而非應)傳喚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與關係人。這條與第 496 條(審理時期)共同構成刑事與附帶民事程序分軌彈性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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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審判期日法院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給法院裁量空間先審刑事再審民事。

Q2『得傳喚』是什麼意思?

法院有裁量權選擇是否傳喚,不是義務。沒被傳喚是制度設計不是疏忽。

Q3我沒收到附帶民事庭傳票該怎麼辦?

可主動到庭旁聽、或改以犯罪被害人身分依第 271 條第 2 項聲請陳述意見,到場效果更直接。

Q4如何聲請以犯罪被害人身分到庭陳述?

具狀向受理法院聲請依刑訴第 271 條第 2 項到場陳述意見,附上被害事實摘要與量刑、賠償態度。

Q5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差在哪?

附帶民事是利用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來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是國家追訴。在同一案件內審理但程序可分軌。

Q6犯罪被害人陳述 vs 附帶民事當事人陳述差在哪?

犯罪被害人陳述是程序權保障(第 271 條),影響量刑與和解氛圍;附民當事人陳述是民事請求主張,影響賠償判決。

Q7『得』傳喚 vs『應』傳喚差在哪?

得=法院可裁量;應=法院必須做。差一字差全部,沒被傳喚不是違法。

Q8純粹想求償,要不要走附帶民事?

好處是省裁判費、共用刑事證據;壞處是程序步調由刑事帶動。求償金額大、要快可考慮另案民事 + 假扣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victim_statuscivil_party_status
傳喚發動依第 271 條,法院應於審判期日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強制)依第 494 條,法院得傳喚(裁量)
陳述效力影響量刑與和解氛圍影響民事賠償認定
代理得委任律師、法律扶助適用民事訴訟法準據(第 491 條)
費用免費免裁判費(附帶民訴優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犯罪被害者保護法 第23条以下(損害賠償命令制度,2008年導入,限定犯罪類型,非全面對應附帶民事訴訟)
🇰🇷 韓國소송촉진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第25条以下(배상명령)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
🇩🇪 德國StPO §§ 403-406c(Adhäsion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2-10(action civile jointe à l'action publique,制度最完整成熟)
🇺🇸 美國無單一對應制度。被害人通常另提民事訴訟,部分量刑可命令 victim restitution(18 U.S.C. § 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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