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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2.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3.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4.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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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II 前項筆錄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III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Exc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IV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c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警察實務經驗 1. 「開放性回答」,不要渴望特定答案,體制內某些地方比較好笑的規定是,如果不認罪即使破案也不能敘獎;指認筆錄不要暗示對象為何人 2.「📌證人拒絕證言權的告知」 3.不要問沒意義的問題(是否自由意志陳述、有無全程錄音錄影、是否附帶民事賠償),這都是問給檢察官笑的,還有「警詢筆錄亂講,原則上不會成立登載不實或偽證罪」 Q:問是不是出於你自由意志的陳述會讓檢察官笑是因為如果在沒錄音影的情況下,當事人表示有遭脅迫,即使筆錄有問是否為自由意識下所陳述,也不能代表當事人就沒有被脅迫? A:舉證責任問題。當事人不爭執,實務上沒錄音錄影也行(雖然檢座多半會重問,但這應該是出於對傳聞證據的考量),反觀當事人有所爭執時,除非有其他事證(如偵訊室畫面、律師陪偵)可以證明其係任意陳述,否則不利益便應由國家承擔,因此時錯的是國家。 檢座問筆錄也不會問是否自由意識陳述 4.不要預先擬稿,問題會隨著當事人陳述而有所不同,擬稿太死了 5.不要太過依賴人證(筆錄),警察機關喜歡把筆錄問得複雜(某些其實可以很簡單,硬要問的複雜,殊不知都是行政資源的浪費),並且十分依賴筆錄,但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物證其實更重要,某些警察甚至認為犯嫌認罪就不用再蒐證,從敘獎角度來看確實如此,但從訴訟角度來看卻不是如此,法院在審理證據的順序上,人證也幾乎是擺在最後。 6.爭點意識,某些事實環節可能牽涉有罪與無罪的分際,但警察普遍缺乏爭點意識,在「📌證據保全」上有所紕漏,辯護人往往樂得見縫插針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40936204?cid=492F5BA2-172E-4FD6-8265-0ADB438C6F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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