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799 號
要旨
公司清算完結,除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外,仍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法人人格始歸消滅
全文內容
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清算之公司必至清算終結後,其公司人格始行消滅。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全部辦理完竣而言。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年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辦理完竣。其公司登記亦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參照) 。是以清算之公司於清算完結後,除向法院聲報外,仍應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法人人格始歸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