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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40裁定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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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2. 2.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3. 3.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4. 4.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 5.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40條允許法院撤銷或變更不得抗告之不當裁定,確定裁定遇情事變更亦得撤銷變更,效力原則不溯及既往。

Q · 裁定上寫著「不得抗告」,是不是我就完全沒救了?

不是,非訟事件法第40條留了自我撤銷的後門

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一項,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自行撤銷或變更。這跟抗告不同:抗告是請上級法院推翻,第40條是請原法院自我修正。第三項更進一步,連已確定的裁定,只要事後情事變更(例如監護宣告後受監護人病況好轉),法院也能改。但第二項設限:駁回聲請的裁定,非因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主動撤銷變更。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蓋章做出的裁定就是一槌定音,再也動不了?在非訟事件裡不是這樣。第40條給了法院一道在一般民事訴訟裡關得死死的後門:對於那些「不得抗告」的裁定,只要事後發現不當,法院可以自己撤銷或變更。更厲害的是第三項,連已經確定的裁定,只要情況變了(法律叫「情事變更」,例如監護宣告後受監護人病情好轉),法院也能改。這對你的意義是:當你拿到一張寫著「本裁定不得抗告」的紙、覺得走投無路時,你其實還有一條路,就是具狀請法院依第40條重新斟酌。但要注意第二項的限制:如果是「駁回你聲請」的裁定,法院不能主動幫你翻案,一定要你自己再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法院還必須先讓相關的人有講話的機會(第四項)。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40條為非訟程序裁定變動的特別規定,賦予法院對不得抗告之不當裁定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權限,並允許裁定確定後因情事變更而撤銷變更,同時以駁回聲請須經聲請、撤銷前須予關係人陳述意見、效力不溯及既往三項機制,平衡裁判安定與個案妥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上寫「不得抗告」,是不是我就完全沒辦法了?

不是。不得抗告只是關掉抗告這條路,但第40條第一項讓法院可以自己撤銷或變更不當的裁定。你可以具狀向原法院指出裁定哪裡不當,請法院重新斟酌。內行人提示:這跟抗告不同,抗告是請上級法院推翻,第40條是請原法院自我修正,門檻和程序都不一樣,很多人只知道前者,白白放棄了後者。

Q2裁定已經確定好幾個月了,現在情況變了還能改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規定裁定確定後若情事變更,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常見於監護、輔助宣告這類隨人的狀況變動的案件。內行人提示:關鍵在你要能具體說明「變更前」和「變更後」的事實落差,並備妥證據,空講「情況不一樣了」法院無從判斷,等於沒講。

Q3非訟事件法第40條是什麼?

賦予法院對不得抗告之不當裁定自我撤銷或變更的權限,並允許確定裁定遇情事變更時撤銷變更,是非訟程序特有的彈性機制。

Q4什麼是「不得抗告之裁定」?

依法不許以抗告聲明不服的裁定,抗告途徑關閉,但仍可能適用第40條由原法院自我撤銷變更。

Q5什麼是情事變更?

裁定作成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裁定不再妥當,例如監護宣告後受監護人病況大幅好轉。

Q6第40條的「不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撤銷或變更裁定的效力原則自變更時向後生效,變更前依原裁定所為的行為多半仍然有效。

Q7裁定不得抗告怎麼辦?

抗告無門時,可依第40條第一項具狀請原法院自我撤銷或變更,這跟抗告是兩條不同的路。

Q8怎麼請法院依第40條撤銷或變更裁定?

具狀向原法院指出裁定不當之處或主張情事變更,備妥證據,待法院通知陳述意見後由法院裁定。

Q9主張情事變更要準備什麼?

把「變更前」與「變更後」的事實對比整理成書面,並附病歷、財產狀況變化等證據一次呈上。

Q10撤銷變更前的陳述意見程序怎麼進行?

依第四項,法院撤銷或變更前會通知關係人陳述意見,你可把握機會書面說明維持或變更的理由。

Q11第40條撤銷 vs 抗告差在哪?

抗告是請上級法院推翻並受十日不變期間限制;第40條是請原法院自我修正,受理法院與門檻都不同。

Q12第40條 vs 民事訴訟再審差在哪?

再審限確定終局裁判具法定再審事由且受期間限制;第40條是非訟程序特有,門檻較寬但僅限非訟事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方式受理法院適用對象聲請限制效力時點
第40條自我撤銷變更原法院不得抗告之不當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駁回聲請之裁定須經當事人聲請原則不溯及既往
抗告上級法院得抗告之裁定受十日不變期間限制(準用民訴)依抗告裁定
民事訴訟再審原確定裁判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具法定再審事由限法定再審事由+期間依再審結果

受理法院

第40條自我撤銷變更
原法院
抗告
上級法院
民事訴訟再審
原確定裁判法院

適用對象

第40條自我撤銷變更
不得抗告之不當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
抗告
得抗告之裁定
民事訴訟再審
確定終局裁判具法定再審事由

聲請限制

第40條自我撤銷變更
駁回聲請之裁定須經當事人聲請
抗告
受十日不變期間限制(準用民訴)
民事訴訟再審
限法定再審事由+期間

效力時點

第40條自我撤銷變更
原則不溯及既往
抗告
依抗告裁定
民事訴訟再審
依再審結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59条(裁判の取消し・変更)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제19조(재판의 취소·변경)
德國FamFG § 48(Abänderung und Wiederaufnah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530515 制定)

登記處於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及本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

(0580822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及本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三項合併,以精簡條文。   三、法院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駁回聲請之裁定時,應以法院認為原裁定不當者為限,爰於第二項增列「依前項規定」等字,以杜疑義。

(1020416 修正)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後,如遇情事變更,致原裁定失其公平性及妥當性,此際應認法院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爰增訂第三項。   三、為保障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其權利被不當侵害,爰增訂第四項。   四、非訟事件裁定之得撤銷或變更,固在尋求非訟事件之妥當性及公平性,惟對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亦應兼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基於交易安全之維護及信賴利益之保護,應認其效力不溯及既往,爰增訂第五項。

  • 不得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溯及既往名詞
(0530515 制定)

登記處於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及本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

(0580822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及本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三項合併,以精簡條文。   三、法院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駁回聲請之裁定時,應以法院認為原裁定不當者為限,爰於第二項增列「依前項規定」等字,以杜疑義。

(1020416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後,如遇情事變更,致原裁定失其公平性及妥當性,此際應認法院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爰增訂第三項。   三、為保障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其權利被不當侵害,爰增訂第四項。   四、非訟事件裁定之得撤銷或變更,固在尋求非訟事件之妥當性及公平性,惟對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亦應兼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基於交易安全之維護及信賴利益之保護,應認其效力不溯及既往,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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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40 條規定:「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