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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40 條(裁定之撤銷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2. 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3.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4.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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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院依職權 而開始非訟程序(非§ 40II)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